日本属于什么法系?
大陆法系
日本是大陆法系。在近代化过程中,日本学习的是德国的法律制度,也很对的当时日本的需求,且这种影响在日本政府和民间已经根深蒂固。二战战败后,被驻日美军进行民主改造,美国将部分英美法系的制度带给了日本。日本是个善于学习且能将外来文化和本土文化结合的国家,于是在上述事件后,综合了两大法系的优点形成自己的特色,但根本的法律文化认同还是大陆法系。
日本是大陆法系,但二战后受美国影响罢了!
现在法国法衰落较快,日本法进步神速……想必你也发现了,现在我们看的很多书在举例大陆法系的时候,由原来的法国和德国怎么样,渐渐地变成德、法、日法律是怎样怎样的……日本法正在紧追德国法……只是影响力远不及德国法。
日本虽然以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为基础,但是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战后宪法模仿美国赋予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对日本宪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诉讼制度上,引进了英美法的庭审中的对抗制,同时以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作补充,两种诉讼体制的融合,更有利于查清案情。
世界五大法系是法学家们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划的五大法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也有的法学家分为资本主义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国家或地区,如菲律宾、南非、英国的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兼有两系的特点。而在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往往兼有西方某一法系与原有的宗教法系的特点,如印度法律主要属于普通法法系,但又属于印度教法系;叙利亚法律主要属于民法法系,但又属于伊斯兰教法系。总体上讲,英美法国家主要是英国及其过去的殖民地: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不包括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日本)采用。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