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费不交钱多久会被停气?
每个地区的规定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例如:
如果是郑州市内的居民不交取暖费,热力公司有权停止供应暖气到户。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
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扩展资料:
取暖费的相关规定:
(依据: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
第三条每年度的取暖费收缴从当年4月1日起至下一年3月31日止。各用暖单位应在每月月底前缴清当年全部取暖费总额的1/12,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
银行按供、用暖单位双方签订的供暖协议监督、划拨供暖单位提取的滞纳金数额。
第四条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费每年分两次缴纳,3月底前缴清当年1至4月份的取暖费,10月底前缴清当年11月至12月份的取暖费。
第五条鼓励用暖单位一次性缴清取暖费。在每年收缴期第一个月、第二个月、第三个月一次缴清取暖费的,分别免收取暖费总额的6%、4%、2%。
第六条取暖费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
第七条除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各用暖单位在银行基本帐户中,实行工资、取暖费同比例存储、同比例支取,即在支付工资的同时,按同比例支付取暖费。
第八条各企业及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和供暖收费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合同和协议。
各银行按供暖收费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办理特约委托收款,从用暖单位基本帐户中逐月划拨。供暖单位不按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执行的,银行有权拒绝受理。
第九条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取暖费的收缴,按照供暖单位提出的缴纳金额,经用暖单位和财政部门认证后,由财政部门采取票不落地的办法,直接拨付给供暖单位。
第十条自有产权住宅的取暖费由产权单位负责收缴后交供暖单位,也可以委托供暖单位代收,产权单位负责提供住户所在单位认证单,由供暖单位负责收缴。
第十一条无单位人员及情况特殊人员的取暖费,由供暖单位直接负责收缴,实行缴款供暖。
第十二条新建房屋的取暖费一律在供暖前由产权单位向供暖单位一次性缴清。
第十三条单位面积增减、住宅产权变更,必须到供暖单位办理面积增减和过户手续,否则取暖费仍由原用户承付。
第十四条各用暖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拒不核定缴费额、借故拖欠或不缴纳取暖费的单位,造成停止供暖,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安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对拖欠取暖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由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除强制扣款外,并处以应缴额2-3%的罚款。
第十六条供暖单位应做好取暖费的收缴工作,同时对收缴的取暖费及专项资金应加强管理,合理使用,确保冬季供暖顺利进行。因管理不善,挪用、占用资金,造成不按期供暖、停止供暖或达不到供暖标准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