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2019-04-10 · 致力于图书出版、影视IP
侵害肖像权的形式是由肖像权的内容决定的。具体说,侵害肖像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是较为常见的、严重的侵权行为。但不是说侵害肖像权的都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没有营利的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应构成侵害肖像权。
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我国法律是偏重于从人格利益上保护肖像权的,并非因肖像权具有财产性才给予保护,肖像权是如同姓名权一样的人格权,具有专有性,对于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的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此点已为我国有些地方法院所首肯。
使用公民的肖像,不仅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而且只能在本人同意的范围内使用。如果行为人经本人同意使用公民的肖像,但其后改变使用用途和范围,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公民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客观上再现自己的形象。因此,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同样是侵权行为,如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具有真实性和特定性的特点,只有真实地表现出公民的形象时,才能构成该特定公民的肖像,该公民才能对之享有权利。如果画家以某人的某一动作或某一形象为原型制作画像,但该画像并不反映特定公民的形象,那么此画家的创作行为不需要征得别人同意,不构成侵权。
擅自拥有他人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占有他人的照片,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相片保存等。
以侮辱的方式毁损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这种行为只能故意才能构成侵权。如涂抹他人肖像,毁损他人肖像等。这些行为不仅构成肖像权的侵害,而且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