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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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栋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处)

摘要 地质资料是广大地质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地质工作成果的具体体现和历史记录,是国家经济建设、社会与科学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信息。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山东省在地质资料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分散,尚未实现统一汇交;二是部分地质资料汇交人难以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三是地质资料缺失不利于推进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四是地质资料管理职能无法向基层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延伸;五是山东省尚不能有效掌握国家在境外投资的地勘项目相关情况。

综上所述,由于《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过于原则,《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属部门规章,具有一定的部门局限性。因此,山东省有必要结合十年来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实践和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对上述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和细化,使其更便于执行和操作。

关键词 地质资料 信息化 管理 服务

2014年1月9日,山东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月10日,郭树清省长签署第273号省人民政府令予以发布。4月1日,《办法》正式施行,这是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国土资源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进一步强化地质资料管理,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法治保障。

1 《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地质资料是广大地质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地质工作成果的具体体现和历史记录,是国家经济建设、社会与科学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信息。随着地质科学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地质工作服务的范畴不断扩大,几乎遍及国家建设的方方面面,大到国家的经济计划,小到每一项工程的具体实施,都离不开地质资料,尤其是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等新的边缘学科的不断涌现,地质资料也因此更加丰富,更加全面。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早在1957年,国务院就确立了统一管理地质资料的制度。其管理范围,不仅包括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各部门,还覆盖了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行业形成的地质资料。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又确立了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公开利用和权益保护”三项基本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地位。

山东省是矿产资源大省,地质工作程度高,地质资料丰富,截至2013年底,山东省资料档案馆已保存各类成果地质资料10784种。这些地质资料,既是全省地质工作者半个多世纪以来艰辛努力取得的宝贵成果,也是国家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而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山东省矿产资源规划、城乡建设、道路交通、地质找矿、农田水利、抗旱打井、地质灾害防治和地球科学研究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有些地质资料的管理制度明显束缚了地质资料服务经济建设、造福社会的潜在作用发挥,已不能完全适应山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发展新形势和社会各界对地质资料公开利用、信息共享的要求,突出表现在:一是部分地质资料尚未纳入统一汇交、集中保管利用的轨道;二是部分地质资料汇交人难以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三是地质资料缺失不利于推进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四是地质资料管理职能无法向基层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延伸;五是国家境外投资形成的地质资料尚未实现统一管理。

《办法》的出台,既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既是山东省多年来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实践和经验的总结,更是新时期、新条件下对地质资料管理机制的一次积极探索和创新,必将对山东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5章33条。具体包括:总则、地质资料的汇交、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2.1 关于总则

一是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并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明确了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能。三是建立了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制度,由受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具体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四是建立了地质资料汇交共同责任机制,即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洋与渔业、地震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工作。五是明确了地质资料汇交监管要求,即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和信息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的全程监管,提高地质资料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2.2 关于地质资料的汇交

一是明确了地质资料汇交人。《办法》就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政府出资、社会出资、多方出资、中外合作的地质工作项目,以及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建立了地质资料代交制度,即汇交人可以书面委托承担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代为汇交地质资料。三是明确了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向部、省、市三级汇交的范围、方式和要求。四是规定了地质资料汇交期限。《办法》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或注销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地质工作项目,其地质资料的汇交期限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规定了地质资料汇交验收的程序和期限。

2.3 关于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一是规定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质资料验收、整理、转交、保管、保密、利用等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设施,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信息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能力。二是对不同地质资料的保护期限、公开条件、利用方式及其办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明确了地质资料利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的法定义务。

2.4 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对汇交人未按规定报送成果地质资料目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未按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中弄虚作假,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以及造成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管理部门、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非法披露、提供利用、封锁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都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2.5 关于附则

一是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并公布应当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二是规定了境外地质资料的汇交,即山东省的地质勘查单位在境外承担政府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 《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从起草到出台,数易其稿,不断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符合山东省实际,可操作性强,特点鲜明突出。

3.1 有特色,创新力度大

解决本地实际问题,体现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重要使命,也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我们立足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实际,针对现实中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在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将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监管职能向下延伸。因为按照上位法规定,地质资料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监管。这在工作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由市、县主管部门发证、组织评审矿种的地质资料无人管理,导致地质资料流失,给矿政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二是市、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地质资料汇交人是否履行了汇交义务,无从查知,无法作为,不能有效协助国家、省主管部门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有效监管。山东省是矿业大省,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冶金、化工等单位较多,仅从省级层面对地质资料进行管理,监管难度大,现实中问题突出。而从实践来看,将监管职能关口下移也是符合山东省实际情况的。鉴于此,我们经过调研和论证,规定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省监管以外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并予以具体明确,以便于更好地对地质资料进行全面监管。以省政府规章的立法方式对地质资料监管职能进行延伸,这在全国是第一家,必将有利推动全省地质资料工作再上新台阶。

3.2 重实务,可操作性强

《办法》针对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内容设置上,注重实务和可操作性。一是在地质资料的汇交方面。从落实地质资料汇交人的责任、建立汇交资料监管平台、创新地质资料管理体制、强化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制度等方面入手,加强了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监督管理;为了便于汇交人汇交,结合山东省工作实际,对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汇交程序和汇交期限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为实现地质资料的社会共享和有效利用奠定基础。二是在地质资料的保管、利用方面。明确了地质资料集中保管、共享服务利用新机制,避免重复投入,方便利用人,节约社会成本;考虑到汇交人在地质资料的获取过程中投入了一定的经济成本,所获得的地质资料具有财产属性,规定了保护期制度和有偿利用制度;对政府出资形成的公益性地质资料予以公开,供全社会无偿利用,同时,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则规定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这样设置使得各个环节环环相扣,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增强了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3.3 重民意,社会参与度高

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办法》从起草到出台,始终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召开了多次立法座谈会。听取了基层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更好地保证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二是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拓宽意见征集渠道,扩大意见征集范围。《大众日报》、《齐鲁晚报》等十几家媒体对此作了广泛报道,公众积极参与,收集到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的不断丰富完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广泛开展立法调研。通过立法调研,了解和掌握了山东省实际情况,借鉴吸收了外省的经验做法,对《办法》的修改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办法》的实施,为山东省依法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但是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山东省将以《办法》的颁布为契机,抓好宣传,抓好落实,要重视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的基础工作,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要加强地质资料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整体业务水平;要加强地质资料业务体系建设,提升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能力,为山东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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