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住院有病假工资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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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上班生病的可以向用人单位请病假,并享有病假工资待遇。 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1)劳动部们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与明确了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医疗期,
(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根据《病假工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③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④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升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第五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③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对此,作为劳动者生病住院,没有领到工资的可以参照这些标准计算其应发的工资。如果单位有少发的,则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如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综上,作为劳动者如果生病住院的,是可以继续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领取工资的,而作为用人单位的也要按规定给劳动者发放其应得工资。
(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根据《病假工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③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④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升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第五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③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对此,作为劳动者生病住院,没有领到工资的可以参照这些标准计算其应发的工资。如果单位有少发的,则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如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综上,作为劳动者如果生病住院的,是可以继续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领取工资的,而作为用人单位的也要按规定给劳动者发放其应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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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病假期间工资的支付以下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请病假可以享受如下待遇的相关内容如下: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职工请病假可以享受如下待遇的相关内容如下: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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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生病住院,是可以继续领取工资的,理由如下:
(1)劳动部们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与明确了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医疗期,
(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根据《病假工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③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④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升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第五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③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对此,作为劳动者生病住院,没有领到工资的可以参照这些标准计算其应发的工资。如果单位有少发的,则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如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综上,作为劳动者如果生病住院的,是可以继续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领取工资的,而作为用人单位的也要按规定给劳动者发放其应得工资。
(1)劳动部们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与明确了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医疗期,
(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根据《病假工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③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④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升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第五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③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对此,作为劳动者生病住院,没有领到工资的可以参照这些标准计算其应发的工资。如果单位有少发的,则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如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综上,作为劳动者如果生病住院的,是可以继续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领取工资的,而作为用人单位的也要按规定给劳动者发放其应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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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病住院有病假工资的。
分成两种情况: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或患职业病接受工伤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分成两种情况: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或患职业病接受工伤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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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住院是有病假工资的。
一、病假在六个月内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其中,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二,病假在六个月以上
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享受疾病救济费。根据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
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若职工属于“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这一范围,应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最后,关于职工疾病待遇还有一些规定。例如,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
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病假在六个月内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其中,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二,病假在六个月以上
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享受疾病救济费。根据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
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若职工属于“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这一范围,应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最后,关于职工疾病待遇还有一些规定。例如,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
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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