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是什么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一、刑法条文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医鉴定轻伤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广州市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手段残忍程度(根据使用手段、击打部位、击打次数等情节评定)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基准刑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伤情最重的作为量刑起点,并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发引起的;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
简单一点的说,就是你想打某人,并且把他打伤了!而且是轻伤以上的伤。
这就是故意伤害罪。
1、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故意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而希望后果的发生,二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后果而放任后果的发生。
2、客观上一定是给被害人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如果损伤程度是轻微伤,则不构成伤害罪。
3、伤害罪和杀人罪都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二者的区别在于杀人罪的行为人追求被害人死亡发生的结果,伤害罪则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