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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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第1254条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出完善,破解高空抛物行为“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连坐尴尬局面。《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人员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第1254条虽然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由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立法思路,但也进一步明晰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新的变化如下:
第一,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居民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不仅不道德,更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这给所有人都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警示和要求。
第二,明确补偿人具有追偿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相当于承担垫付责任,而不是以前《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连坐”责任,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原来高空抛物案件处理中的难点,主要是确定被告的难度较大,绝大多数被告既无过错,也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但却被判决承担责任。于是,很多无辜被告都非常抵制判决,也不会主动履行判决,社会效果不好。
第三,明确建筑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筑物管理人是指建筑物的管理者,即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他们对建筑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发生;若管理不当,致使建筑物的附属部分坠落,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四,新增公安机关调查等义务。发生高空坠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最大可能直接确定侵权责任人。立法专家杨立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条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采用刑事方法解决,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高空抛物行为人的,才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责任认定规则。相信侦查责任到主体下,更有利于侵权人的侦查。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第1254条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出完善,破解高空抛物行为“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连坐尴尬局面。《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人员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第1254条虽然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由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立法思路,但也进一步明晰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新的变化如下:
第一,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居民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不仅不道德,更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这给所有人都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警示和要求。
第二,明确补偿人具有追偿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相当于承担垫付责任,而不是以前《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连坐”责任,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原来高空抛物案件处理中的难点,主要是确定被告的难度较大,绝大多数被告既无过错,也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但却被判决承担责任。于是,很多无辜被告都非常抵制判决,也不会主动履行判决,社会效果不好。
第三,明确建筑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筑物管理人是指建筑物的管理者,即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他们对建筑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发生;若管理不当,致使建筑物的附属部分坠落,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四,新增公安机关调查等义务。发生高空坠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最大可能直接确定侵权责任人。立法专家杨立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条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采用刑事方法解决,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高空抛物行为人的,才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责任认定规则。相信侦查责任到主体下,更有利于侵权人的侦查。
2020-07-1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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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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