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检检查项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法规性文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发布。在1991年9月29日《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基础上制定。共45条。
主要内容包括:
1、外科
规定了身高、体重,颅脑,颈部,骨及关节、脊柱,下肢,足,胸腔、腹腔及肛门,泌尿生殖系统,皮肤肆晌迅等方面的检查标准。
内科
规定了血压,心脏及心血管,肺,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泌尿、血液、内分泌谨桐及代谢系统及其他神经系统等方面的检查标准。
耳鼻咽喉科
规定了嗅觉,听力,耳廓、耳道、鼓膜,鼻部、副鼻窦,咽部、扁桃体、喉部等方面的检查标准。
眼科
规定了视力,色觉,眼功能、眼球,角膜、巩膜、虹膜_状体、瞳孔,晶状裂此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等方面的检查标准。
口腔科
规定了龋齿、牙周病、牙缺损、腮腺等方面的检查标准。此外,还规定了妇科检查、辅助检查等方面的检查标准。
对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等,在体格检查方面提出了特殊要求。标准的发布施行,对于规范征兵中的体格检查工作、保证兵员质量、加强军队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资料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