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的知县是几品官职?
一般是正七品官,属正堂官的最低一阶,但明清时期有两个例外:北京城的大兴县令和山东的曲阜县令比其他县令品级高一级为正六品清朝时的知县的确品级较低,层级相当于现在的县委书记兼县长,算是管理县级政务的一把手。知县负责的事务繁琐复杂,权利在地方也很大。
清朝全国约设有一千多个县,除了“京县”以外,其他知县都是七品芝麻官,属于清朝最基层的领导。再往下就只能靠地方乡绅和宗族来自治维持了,正所谓“皇权不下县”。知县以下设有两个较重要的岗位,县丞与县尉。县丞负责协助知县管理行政事务,相当于副县长。县尉负责协助知县管理治安和司法,相当于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
知县这一群体接触普通老百姓的机会最多,所以清朝皇帝对知县这一级的任用都很重视。国策的贯彻推行、税收、地方安定都离不开知县一级的推行实施。知县的权利从岗位职责上来看是一致的,全权负责地方的财、法、刑、政、民事,包括了赋税的征收、政府款项的划拨、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贯彻执行、抓捕逃犯、清缴土匪、维持治安、民事诉讼、教化乡民等等。所以地方上税赋征收情况、治安情况、土地开发情况、督办教化、祭拜都属于朝廷对知县政绩考核的科目。考核间隙是三年,考核结果直接关系到下一个三年知县的去向。
当然知县的权责也会根据各个地区的特点有所不同。例如在南方地区,知县往往需要负责粮食征收和漕运的工作。其他例如产盐、产丝、织布、产茶等等,相应的责任权利也有不同,上级机关重视的程度也不同。
知县因为把持着一县之地除了生杀大权以外的所有权利,也会出现贪腐或勾结其他势力的情况。清朝知县每年基本工资大约是90两银子,知县需要自己雇佣师爷、随从、轿夫、厨子、门房等等做衙役,加上妻子、小妾、丫鬟、仆人,各种排场,90两银子根本不够花。只要知县愿意的话,凭借手上的权利,上下勾结、借助亲信幕僚之力,就可以把持地方大权,招敛钱财为非作歹。纵容下属、衙役,欺压百姓、勒索钱财的情况也不少见。当然了,好的知县在考核期内政绩突出,基本也都会得到调任升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