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从哪一年开始实施呢?
九年义务教育是从1986年4月开始实行的。
1986年4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的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适龄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9年的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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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
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央财政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九年义务教育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起,全国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这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该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凡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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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普及小学教育”被列入新修订的《宪法》,1985年5月,“有步骤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被明确写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中。
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文革”后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讨论《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为有效推动这些目标的实现,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后,国务院决定撤销原教育部,组建国家教委。
在制定第一部《义务教育法》时,遵循的原则是“宜粗不宜细”,先将指导思想、经费投入、教育管理体制、课程教材、办学条件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等最主要的原则确定下来,因此,最初的《义务教育法》只有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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