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案件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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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案子从检察院被退回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般是主要是以下原因:一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二是犯罪事实不清楚,需要进一步侦查。三是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案子到检察院后又被退回公安侦查,说明这个案子还存在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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