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诉讼时效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所以二者并不是相同的,中止的法律效果在于使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或者说将该期限从时效期间内排除,中止事由发生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仍有6个月才届满。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在中断事由发生以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在发生时间、法定事由、法律后果以及适用条件与效果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发生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这是因为诉讼时效中止的目的是在权利人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障碍时,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以便其能够在障碍消除后继续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即无论权利人是在诉讼时效的初期、中期还是末期,只要发生了法定的中断事由,都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法定事由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其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即外界客观原因导致的障碍。这些障碍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丧失代理权等。
诉讼时效中断:其法定事由则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即基于权利人的积极行为或义务人的特定行为而发生的。这些行为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
三、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当中止事由发生时,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这意味着中止期间并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权利人并没有因此获得额外的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当中断事由发生时,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再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这实际上是为权利人提供了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使其能够在新的期间内继续行使权利。
四、适用条件与效果
诉讼时效中止:要求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并且这些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中止期间,权利人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但待障碍消除后,其仍可在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中断:要求存在中断的法定事由,并且这些事由的发生能够直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后,权利人获得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在此期间内继续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