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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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货币支付义务的相对人,施加新的货币支付义务的方式。其目的是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的一种具体形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或者不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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