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8)
展开全部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款修改为:“城镇体系规划作为专篇(章),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格控制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乡村开发边界。除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燃气、油气、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建设用地不得突破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划定的开发边界。
“本省已经编制的城乡规划与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按照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制定和实施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注重资源优化利用,加强对海岸带、山体、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岛屿、红树林、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资源和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坚持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地率的开发原则,注重建筑景观和整体风貌的塑造。
“旅游度假区内应当严格限制居住用地规模,滨海用地和环境景观资源特色突出的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发展旅游度假设施。”五、删除第五条。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生态敏感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保护,并划定重要规划控制区加强规划管控,严格规划的编制、审批、督察工作。”七、删除第八条。八、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九、删除第十条。十、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外,其他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其他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十一、删除第十二条。十二、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跨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十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十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地、水利水系、燃气、消防等专项规划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十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款修改为:“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实施。”
删除第四款。
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款修改为:“城镇体系规划作为专篇(章),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格控制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乡村开发边界。除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燃气、油气、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建设用地不得突破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划定的开发边界。
“本省已经编制的城乡规划与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按照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制定和实施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注重资源优化利用,加强对海岸带、山体、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岛屿、红树林、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资源和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坚持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地率的开发原则,注重建筑景观和整体风貌的塑造。
“旅游度假区内应当严格限制居住用地规模,滨海用地和环境景观资源特色突出的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发展旅游度假设施。”五、删除第五条。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生态敏感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保护,并划定重要规划控制区加强规划管控,严格规划的编制、审批、督察工作。”七、删除第八条。八、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九、删除第十条。十、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外,其他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其他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十一、删除第十二条。十二、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跨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十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十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地、水利水系、燃气、消防等专项规划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十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款修改为:“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实施。”
删除第四款。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