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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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谨游悔 《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
磨贺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祥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谨游悔 《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
磨贺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祥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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