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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需通过业主大会选聘再签定,合同也是合法的。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属于国家指令性任务,初始业主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无需购房业主签订,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未经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定合同,依法无效。违反《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对业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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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定合同,依法无效。违反《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对业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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