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题,求大神解答 5
甲某自1996年12月被乙客运公司录用,担任客车驾驶员至今,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乙公司向甲某发放了工作证、工号牌、上岗证、安全学习证、准驾证等证件,乙公司对甲某进行了相...
甲某自1996年12月被乙客运公司录用,担任客车驾驶员至今,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乙公司向甲某发放了工作证、工号牌、上岗证、安全学习证、准驾证等证件,乙公司对甲某进行了相关驾驶培训,甲某在工作过程中也曾经获得乙公司颁发的荣誉证书。2007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乙公司要求其签订空白合同,然后由A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盖章。A公司与甲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A公司之后一直为甲某缴纳社会保险至今。此期间至之后,甲某如从前一样一直在乙公司从事原来的驾驶员岗位的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乙公司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中,约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约定派遣人数合计102人。2011年2月,甲某离开乙公司的驾驶员岗位,对于离职原因,甲某称系因诉讼被乙公司打击报复停职所至,乙公司称系甲某自行离职。2013年1月,在法院协调之下,乙公司支付了包括甲某在内的共19人,每人4500元的救济金,甲某回到乙公司继续担任客车驾驶员。
2011年7月,甲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乙公司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2.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2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甲某与乙公司之间自2008年10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驳回甲某其他仲裁请求。甲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甲某自1996年起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双方应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A公司与甲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无效。
请问,有关甲某的上述三点请求,你觉得应做出如何判决?请详细说明理由。 展开
2011年7月,甲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乙公司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2.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2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甲某与乙公司之间自2008年10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驳回甲某其他仲裁请求。甲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甲某自1996年起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双方应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A公司与甲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无效。
请问,有关甲某的上述三点请求,你觉得应做出如何判决?请详细说明理由。 展开
1个回答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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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劳动关系如下:
96年12月至07年9月30日:与乙公司有劳动关系
07年10月1日至08年9月30日:与A公司有劳动关系
08年10月1日至09年6月30日:与A公司+乙公司有关
09年7月1日至11年2月:与乙公司有劳动关系(视为二次入职乙公司)
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乙公司找A公司与甲某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拒绝与A签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那乙公司就应该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但实际情况是07年10月1日员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视为员工同意终止了与乙公司的劳动关系(司龄为96年12月至07年9月30日),于07年10月1日起,甲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A公司是个派遣公司,被派遣人员的劳动争议由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方共同承担(看派遣协议里面有没有关于责任的明确划分,没有则共同承担),所以应该甲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至 乙与A的派遣协议结束前(08年10月1日至09年6月30日),甲的劳动关系可以找乙公司与A共同承担;
3、09年乙公司与A公司的派遣协议已经结束了,乙公司还在使用其派遣人员,故乙公司应该承担派遣协议结束后(2009年6月30日后)甲的劳动关系的责任,超过1年没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4、社保事宜有区域性,有些区域可以追诉2年的社保补缴,我所在的区域只要有劳动关系就可以要求补缴社保(也就是可以按照判决书从08年10月1日有劳动关系,就可以补缴社保)——详询当地社保局;
5、关于甲的诉求
A、96年入职至07年9月30日与乙公司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否认,但是07年10月1日甲同意与其它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了,故其与乙的劳动关系终止了!——且仲裁有效期是1年,不再争议!
B、不管怎么判,甲和乙都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予否认;
C、甲与A的劳动合同无效的事情: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在《劳动合同法》26条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其合同的内容或者签订流程并不违背该条款所述,且甲是自愿签字认可的,所以其要求与A的劳动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96年12月至07年9月30日:与乙公司有劳动关系
07年10月1日至08年9月30日:与A公司有劳动关系
08年10月1日至09年6月30日:与A公司+乙公司有关
09年7月1日至11年2月:与乙公司有劳动关系(视为二次入职乙公司)
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乙公司找A公司与甲某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拒绝与A签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那乙公司就应该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但实际情况是07年10月1日员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视为员工同意终止了与乙公司的劳动关系(司龄为96年12月至07年9月30日),于07年10月1日起,甲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A公司是个派遣公司,被派遣人员的劳动争议由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方共同承担(看派遣协议里面有没有关于责任的明确划分,没有则共同承担),所以应该甲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至 乙与A的派遣协议结束前(08年10月1日至09年6月30日),甲的劳动关系可以找乙公司与A共同承担;
3、09年乙公司与A公司的派遣协议已经结束了,乙公司还在使用其派遣人员,故乙公司应该承担派遣协议结束后(2009年6月30日后)甲的劳动关系的责任,超过1年没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4、社保事宜有区域性,有些区域可以追诉2年的社保补缴,我所在的区域只要有劳动关系就可以要求补缴社保(也就是可以按照判决书从08年10月1日有劳动关系,就可以补缴社保)——详询当地社保局;
5、关于甲的诉求
A、96年入职至07年9月30日与乙公司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否认,但是07年10月1日甲同意与其它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了,故其与乙的劳动关系终止了!——且仲裁有效期是1年,不再争议!
B、不管怎么判,甲和乙都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予否认;
C、甲与A的劳动合同无效的事情: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在《劳动合同法》26条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其合同的内容或者签订流程并不违背该条款所述,且甲是自愿签字认可的,所以其要求与A的劳动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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