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工业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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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国营工业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的组成部分,是实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环节,是直接为生产为消费服务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第二条 企业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树立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扩大购销业务,加强经济核算,勤俭办企业,把企业经营搞活,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国家提供建设资金。第三条 企业的职工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的主人,必须坚决拥护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为四化多做贡献。第四条 企业要贯彻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把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结合起来,把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第五条 社会主义零售企业的经营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办好零售企业的主要标志:经营方向正,服务质量高,经济效果好。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经营范围第六条 企业按其规模,分为大、中、小型的综合、专业商店。第七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上级公司确定的经营范围,制定《经营商品目录》和《必备商品目录》。第八条 企业有职工三十人以上, 年度销售额达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门市部,可以以大带小,或设总店、中心店统一核算,所属门市部实行简易核算。第九条 中小型企业一般实行店组两级管理,大型企业可设置部、组,实行三级管理,组为基础。第三章 组 织 领 导第十条 根据行政和企业分管的原则,企业的政治、业务和行政工作由上级公司一个头领导,其他单位不要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大型零售企业可由商业局直接领导。第十一条 上级公司要加强对企业的领导。
(一)监督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正确行使自主权,认真履行职责。
(二)根据地区特点,购买力状况,便利消费者购买和经济核算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安排零售网点。按商店性质、类型和服务对象,确定其经营范围。
(三)做好统计和市场预测工作,指导企业正确制订各项定额,帮助企业搞好经营管理,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四)负责零售价格管理,积累资料,通报行情,协调平衡物价水平。
(五)负责配备、考核企业的领导干部,指导企业搞好劳动管理。
(六)负责部署和安排企业职工的政治学习、业务技术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企业的经理、会计、物价和营业组长进行专业训练。
(七)负责计划商品货源分配,组织小型商店搞好外埠采购。
(八)指导企业开展技术革新,从实际出发,逐步推行售货、搬运、分装半机械化和机械化以及秤、算、售、管等方面的电子技术。
(九)组织企业联合举办各种职工福利事业。第四章 权 限 和 责 任第十二条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企业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制订本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
(二)有权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选择多种渠道采购商品,确定经营方式和服务项目。(三)有权使用国家核给的自有资金和处置固定资产。有权提留、使用规定比例的利润和各项基金。有权按规定开支商品流通费用。除上级公司有组织的调整资金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抽调和挪用商店的商品、物资、财产和资金以及向商店摊派和转嫁费用。(四)有权对本企业加工、改制、监制的商品制订和调整价格,有权对残损变质、质次价高、冷背呆滞商品削价处理。
(五)有权在上级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劳动计划范围内,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招工政策招收职工,招用临时工,对职工进行奖惩。有权拒绝上级硬性分配不符合国家职工条件的人以及无偿借调职工。第十三条 企业有以下责任:
(一)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令、财政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经济合同。
(二)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及时足额上缴利润和税金。
(三)认真研究市场变化,积极组织货源,扩大商品流通,提高服务质量, 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满足生产和消费需要。
(四)及时反映消费者意见,促进生产部门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
(五)保证国家商品、财产、资金的完整。由于失职造成国家商品、财产、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六)关心职工生活。
(一)监督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正确行使自主权,认真履行职责。
(二)根据地区特点,购买力状况,便利消费者购买和经济核算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安排零售网点。按商店性质、类型和服务对象,确定其经营范围。
(三)做好统计和市场预测工作,指导企业正确制订各项定额,帮助企业搞好经营管理,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四)负责零售价格管理,积累资料,通报行情,协调平衡物价水平。
(五)负责配备、考核企业的领导干部,指导企业搞好劳动管理。
(六)负责部署和安排企业职工的政治学习、业务技术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企业的经理、会计、物价和营业组长进行专业训练。
(七)负责计划商品货源分配,组织小型商店搞好外埠采购。
(八)指导企业开展技术革新,从实际出发,逐步推行售货、搬运、分装半机械化和机械化以及秤、算、售、管等方面的电子技术。
(九)组织企业联合举办各种职工福利事业。第四章 权 限 和 责 任第十二条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企业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制订本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
(二)有权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选择多种渠道采购商品,确定经营方式和服务项目。(三)有权使用国家核给的自有资金和处置固定资产。有权提留、使用规定比例的利润和各项基金。有权按规定开支商品流通费用。除上级公司有组织的调整资金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抽调和挪用商店的商品、物资、财产和资金以及向商店摊派和转嫁费用。(四)有权对本企业加工、改制、监制的商品制订和调整价格,有权对残损变质、质次价高、冷背呆滞商品削价处理。
(五)有权在上级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劳动计划范围内,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招工政策招收职工,招用临时工,对职工进行奖惩。有权拒绝上级硬性分配不符合国家职工条件的人以及无偿借调职工。第十三条 企业有以下责任:
(一)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令、财政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经济合同。
(二)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及时足额上缴利润和税金。
(三)认真研究市场变化,积极组织货源,扩大商品流通,提高服务质量, 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满足生产和消费需要。
(四)及时反映消费者意见,促进生产部门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
(五)保证国家商品、财产、资金的完整。由于失职造成国家商品、财产、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六)关心职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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