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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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铁路、桥梁涵洞、广场停车场、港口码头、机场机坪、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专业管线、抗震、防洪防汛、人防、消防等工程。第五条 市政建设和规划,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做到超前规划,量力建设。第六条 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其位置、线型一经确定,不得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重要市政建设的变动,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 进行市政建设的单位,必须在每年四月份以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本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建设顺序。第二章 城市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第八条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第九条 进行城市道路、桥涵建设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平、纵、横断面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及其周围的建设工程,必须保证城市交通的需要。主要道路交叉口,必须进行专门设计,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批准架设、敷设、修建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公共交通候车廊、电话亭、交通指挥设施及标志消防设施及标志等设施外,不得设置其它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后退道路控制红线。建设单位的专用管线必须布置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第十三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进行横向开掘管线敷设。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开掘的,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市政工程管线建设,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线规划。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在城市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平等道路中敷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设综合性的管线隧道。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地下敷设。第十五条 城市主干道机动车道下,不得敷设市政工程管线。特殊情况需要敷设的,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主要路段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十六条 管线方位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污水管、给水管、电力排管、电力缆线;
  (二)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雨水管、燃气管、电讯导管、电讯缆线;
  (三)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的,应当采取双管(线)布置方式。第十七条 管线的平面布置应当符合附表一所列规定。第十八条 管线在交叉时垂直净距一般不得小于附表二所列规定。
  在新建道路的车行道内,地下管线的管顶复土层厚度应当符合规范要求。第十九条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适用的前提下,确定管线的位置和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第二十条 管线交叉发生矛盾时,根据下列原则解决:
  (一)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次要管线让主干管线;
  (三)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五)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六)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
  (七)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第二十一条 现状管线与规划位置不符的,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逐步按规划改建。
  凡未按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许可证的要求敷设的管线或已经批准的临时管线,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按规划无条件迁移。第二十二条 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城市专项工程规划布置,进入城市市区,应当敷设地下电缆。
  新建设的10千伏电力线路必须敷设地下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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