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磊涉黑案一审宣判结果如何?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2012年3月20日对“聂磊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聂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姜元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被告人任昊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岩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卢建强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被告人史殿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群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峰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安俊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成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石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李方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瑞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杜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杨天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传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述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晓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宋振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旭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刘联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守芝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徐鑫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弘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冷俊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刘亚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欧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董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聂磊、姜元、史殿霖、刘峰国、刘伟、王述勤、冷俊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文青、那玉霞经济损失人民币864855元;被告人聂磊、姜元、史殿霖、刘峰国、刘伟、王述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中信经济损失人民币61062元;被告人聂磊、王群力、张传波、任昊、史殿霖、张弘强、董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绍发、于庆春、胡慧琳经济损失人民币856194.5元;被告人聂磊、史殿霖、王群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金海经济损失人民币557412.64元;被告人聂磊、任昊、李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文华经济损失人民币234959.36元;被告人任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伟国经济损失人民币296181.9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宝山经济损失人民币234026.2元。三、对聂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聂磊、姜元、任昊、李岩、卢建强、史殿霖、刘峰国、安俊宇、王健、王滨、马成文、石刚、李方强、杨天施、王晓冬、宋振旗、王冬、张传波、冷俊江、董杰,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中信、孙文华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1995年起,上诉人聂磊先后纠集上诉人姜元、卢建强、史殿霖、安俊宇、刘峰国、原审被告人王群力及刘峰玉(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在青岛市开设赌场,聚敛了大量财富,并涉足房地产开发,经济实力迅速膨胀。1998年以来,以聂磊为首的利益集团为坐大成势,又先后吸纳上诉人任昊、李岩等数十人,组织暴力团队,经营房地产,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妇女卖淫,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成员人数较多、内部分工明确、组织结构严密、骨干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该组织大肆进行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欺压残害群众,对抗法律秩序,非法持有枪支13支,实施故意伤害犯罪9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寻衅滋事犯罪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毁损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2000余元;强迫交易犯罪1起;妨害公务犯罪1起。其中,8次持枪作案;多次对他人经营的地下赌场进行打砸或对经营者进行伤害;多次到他人经营的夜总会寻衅滋事;欺压残害群众数十人;公然使用暴力,抗拒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通过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进行包庇、纵容,称霸一方,被害人或其亲属有的慑于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淫威不敢报案,有的被迫接受“调解”或“私了”;对青岛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地下赌场形成非法控制;大肆组织妇女卖淫,严重侵犯当地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社会风尚。对青岛市部分区域的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影响。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聂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或参与实施9起故意伤害犯罪,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寻衅滋事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毁损财物52000余元;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窝藏;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等,足见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