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诉维权”4S店法定代表人系奔驰中国董事!曾另有女车主败诉
成立至今,西安利之星公司涉法律诉讼超过20起,问题重重。“发动机漏油事件”发生前,就有另一名90后女车主因“购车1个月后出现异响”问题将西安利之星诉至法院。不过,因证据不足,车主方最终败诉。此外,2014年,西安利之星一名销售顾问马某虚构事实,骗取了31名车主近2000万元的购车款,最终被判刑15年。
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奔驰中国董事
一段“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的视频把西安利之星公司推向了风口浪尖。
视频中,一名女子盘腿坐在车辆引擎盖上哭诉。她表示,今年3月底,自己在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购买一台奔驰轿车。然而,新车还没开出去一公里,便发现车辆发动机存在漏油问题。随后,被女子4S店告知,无法退款也不能换车,只能按“ 汽车 三包政策”更换发动机。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不少人对涉事4s店是否涉嫌瞒报产品质量表示质疑。4月14日,西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回应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利之星”立案调查,责成其尽快退车退款。
企业工商信息显示,西安利之星 汽车 有限公司(简称“西安利之星”)于2012年在西安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截至目前,西安利之星已在西安市碑林区、高新区,以及渭南市开出三家分支机构。
西安利之星背后有两大参股股东。其中,外资背景的中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5%,拥有绝对控股权;而国资背景的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持股25%,为参股股东。当前,西安利之星登记许可显示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购买1个月后,车辆出现异响
90后女车主起诉西安利之星败诉
2017年8月,家住西安市碑林区的王女士以493000元的价格在西安利之星公司购买奔驰轿车一部。同年9月,王女士在使用到588公里时,发现该车存在异响问题。王女士认为, 汽车 经销商恶意隐瞒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对外销售。于是将西安利之星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西安利之星对此辩称,公司向王女士出售车辆时,不存在恶意隐瞒车辆质量问题。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王女士所称车辆存在异响问题可以通过维修解决。
经查,王女士发现车辆存在异响后,将车开回至西安利之星公司,并一直存放其中。期间,该车并没有进行检修。我国《家用 汽车 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了“可申请退车”的多种场景。
依据规定, 汽车 在有效期内车辆存在严重安全性故障累计2次修理没能解决的;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积超过35日,或因同一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可申请退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提车时并未发现车辆存在异响现象,不能因使用中发生异响,就推断经销商一方存在“恶意隐瞒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对外销售”的情况。同时,因王女士不同意修理,且该车实际未进行修理,故未能达到规定的退车条件。2017年12月,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涉31名车主近2000万元诈骗案
西安利之星一 销售顾问 获刑15年
2014年6月起,多家媒体报道了消费者在西安利之星公司遇到了销售人员设下的“购车骗局”。
据受害车主介绍,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一名销售顾问马某对外宣称,可以低于市场价5万到10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奔驰轿车。然而,当消费者把购车款打入马某私人账户和利之星的公司账户后,马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提车时间,并在2014年6月底突然“失踪”。
2014年7月14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马某涉嫌诈骗立案,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隔一年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法院认定,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马某在西安市高新区 科技 八路利之星公司担任 汽车 销售顾问。
期间,他对外虚构可用4S店员工身份以内部优惠价格低价购买奔驰牌 汽车 、公司年底清仓可低价购买奔驰牌 汽车 、可优惠购买加油卡、可帮助代缴车辆购置税和办理车辆保险等事实,与吕某等31名被害人达成协议,进而要求此31人将共计1823.0234万元购车款、车辆购置税等款项汇入其个人账户或汇入利之星奔驰4S店公户等账户。
法院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系奔驰4S店员工的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赃款由侦查机关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予以追缴,发还给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