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后购入的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怎么处理?是直接计入费用还是作为固定资产但是一次性计提折旧?
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立将购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作为购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应将购入固定资产以及发生的安装费用等均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安装完毕后再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购入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
3、发生的安装费用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4、安装完毕交付验收使用时,按其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转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扩展资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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