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审批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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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先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建房申请表》,注意这里的申请人一般只户主。
2、村委会开会讨论之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签署意见书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则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村委会将申请提交到乡建办,由乡建办的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实地勘察。
4、对符合条件的,公布初审意见,若没人反对的,则上报到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5、县国土资源局受到材料之后,收取一定比例的建房保证费,并颁发建房工程许可证。
6、拿到建房许可证后,就可以建房开工了,但是在开工前要上报到乡建办,由乡建办组织人员到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全程管理。
7、建房完成后,申请人到乡建办申请竣工验收。
8、乡建办会同县有关部门现场查验,按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后再退还建房保证金。
9、申请人携带验收合格证,向国土局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10、领取房屋产权证。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2、村委会开会讨论之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签署意见书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则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村委会将申请提交到乡建办,由乡建办的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实地勘察。
4、对符合条件的,公布初审意见,若没人反对的,则上报到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5、县国土资源局受到材料之后,收取一定比例的建房保证费,并颁发建房工程许可证。
6、拿到建房许可证后,就可以建房开工了,但是在开工前要上报到乡建办,由乡建办组织人员到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全程管理。
7、建房完成后,申请人到乡建办申请竣工验收。
8、乡建办会同县有关部门现场查验,按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后再退还建房保证金。
9、申请人携带验收合格证,向国土局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10、领取房屋产权证。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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