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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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区有五个,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我国5个自治区的建立时间如下:
1、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
3、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5日);
4、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
5、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
扩展资料:
一、国内民族区域自治区的权利:
1、自治区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2、由少数民族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事务.民族自治区享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这种制度称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二、国内民族区域自治区的性质:
自治区的设置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行使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不具有独立主权的性质,它们的实施都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祖国和平统一,有利于巩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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