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什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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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1.在门诊和急诊主入口处设立预检分诊台,分诊台有体温计、一次性口罩、快速手消液等物品。
2.预检分诊工作人员对每位就诊患者要进行鉴别和筛查,对发热病人(≥37.5℃)进行简单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与传染病病人的接触史,是否集体发病,是否接触鼠、蚤、蚊和家畜等方面,做出是否可能是流行季传染病的初步判断。
3.对发热伴呼吸道症状的患者发放一次性口罩,有明确病因的普通发热病人根据临床症状分诊至相应的门急诊科室,对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预检分诊处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5.预检分诊工作人员要不定期接受培训,按照卫生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操作流程。
6.感染性疾病科的医护人员对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同时排查是否是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做好登记。对我院不具备救治条件的传染病患者转至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1.在门诊和急诊主入口处设立预检分诊台,分诊台有体温计、一次性口罩、快速手消液等物品。
2.预检分诊工作人员对每位就诊患者要进行鉴别和筛查,对发热病人(≥37.5℃)进行简单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与传染病病人的接触史,是否集体发病,是否接触鼠、蚤、蚊和家畜等方面,做出是否可能是流行季传染病的初步判断。
3.对发热伴呼吸道症状的患者发放一次性口罩,有明确病因的普通发热病人根据临床症状分诊至相应的门急诊科室,对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预检分诊处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5.预检分诊工作人员要不定期接受培训,按照卫生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操作流程。
6.感染性疾病科的医护人员对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同时排查是否是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做好登记。对我院不具备救治条件的传染病患者转至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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