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污染后治理,是否是一个国家的必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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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先污染、后治理,是教训,不是规律。“先污染后治理”在发达国家是被当成一个教训来看待的。上世纪50年代日本发现水俣病的问题,到现在60多年了,赔偿问题都没有解决完。这就说明“先污染后治理”的环境与健康代价太大,这种代价是承担不起的,这代还不完下代还要继续还。
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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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破坏,作为人与自然之间冲突的表现,正如人类社会内部的分裂和对抗一样,是同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的。强调先污染后治理的客观规律性,并不是反对采取措施来治理和防止环境污染,而是指出在经济水平不高的条件下。
相当一部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将由于经济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限制而不能实现,社会将忍受环境污染的后果。批评者认为,强调此案污染后治理具有客观规律性,将使社会放弃环境保护,放纵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不应当落后于经济发展,二者应当而且可以同步进行。如果等到严重污染后,再行治理,就需要花费数倍乃至数十倍的经济代价。迄今,以上两种意见尚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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