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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工作,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