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工作已满10年,可以与单位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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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工作已满10年,能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问题的条件并不完整,还要参考是不是连续工作满10年,是不是与同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等因素。
下面,我就从“哪些情形下劳务派遣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跟谁签订?有没有特殊情形?”这三方面详细解读这个问题。
劳务派遣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务派遣员工与单位直接雇佣的员工在劳动权益上是平等的,都受劳动法保护,应该享受同样待遇,所以劳务派遣员工只要满足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有权要求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务派遣员工在同一个劳务派遣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务派遣员工连续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后无法继续提供劳动的情况。劳务派遣公司未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视为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一种情况比非常少见,劳务派遣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企性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务派遣员工在同一派遣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跟谁签订
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等都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员工,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派到用工单位上班,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与实际提供劳动的用工单位只是一种提供人才服务的供求关系,所以劳务派遣员工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找劳务派遣公司签订。
这里就需要注意了,在实际提供劳动的用工单位工作满10年,并不代表就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有“连续在同一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满10年”才行,有一些无良劳务派遣公司,每隔几年就更换一个新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既不给补偿也不累计工龄,导致员工看上去连续提供劳动很久了,但实际永远满足不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劳务派遣员工一定要警惕这些套路。
特殊情形
江苏省不强制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而产生的诉讼也不会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但劳务派遣公司同意除外。上海市不强制单位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这里并没有注明员工类型,所以劳务派遣员工和直接雇佣的员工都适用。因为劳务派遣员工有一定的特殊性,导致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本人,在员工权益上存在一些误解,认为劳务派遣员工可以与直接雇佣的员工区别对待,但是,劳务派遣员工仍然属于整个《劳动合同法》的框架内,且该法的第14条规定也没有将劳务派遣员工排除在外,所以除了江苏省外,全国大多数地区是支持满足条件的劳务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下面,我就从“哪些情形下劳务派遣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跟谁签订?有没有特殊情形?”这三方面详细解读这个问题。
劳务派遣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务派遣员工与单位直接雇佣的员工在劳动权益上是平等的,都受劳动法保护,应该享受同样待遇,所以劳务派遣员工只要满足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有权要求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务派遣员工在同一个劳务派遣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务派遣员工连续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后无法继续提供劳动的情况。劳务派遣公司未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视为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一种情况比非常少见,劳务派遣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企性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务派遣员工在同一派遣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跟谁签订
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等都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员工,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派到用工单位上班,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与实际提供劳动的用工单位只是一种提供人才服务的供求关系,所以劳务派遣员工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找劳务派遣公司签订。
这里就需要注意了,在实际提供劳动的用工单位工作满10年,并不代表就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有“连续在同一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满10年”才行,有一些无良劳务派遣公司,每隔几年就更换一个新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既不给补偿也不累计工龄,导致员工看上去连续提供劳动很久了,但实际永远满足不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劳务派遣员工一定要警惕这些套路。
特殊情形
江苏省不强制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而产生的诉讼也不会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但劳务派遣公司同意除外。上海市不强制单位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这里并没有注明员工类型,所以劳务派遣员工和直接雇佣的员工都适用。因为劳务派遣员工有一定的特殊性,导致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本人,在员工权益上存在一些误解,认为劳务派遣员工可以与直接雇佣的员工区别对待,但是,劳务派遣员工仍然属于整个《劳动合同法》的框架内,且该法的第14条规定也没有将劳务派遣员工排除在外,所以除了江苏省外,全国大多数地区是支持满足条件的劳务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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