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公积金贷款新政
法律主观:
滨州 市 公积金贷款 条件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贷款 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 常住户口 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了正常的 住房公积金 缴存关系,及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5、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 购房合同 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房改房 和上市已购公有住房; 6、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7、借款人通过人民银行 个人征信 系统的个人信用调查; 8、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办理现房抵押贷款时,其抵押物可以是住宅或 商住 房,但要求借款人对商住房抵押物必须拥有全部产权且两证齐全; 9、借款人用现房抵押购买二手房的可根据房管部门出据的房屋买卖契约及其它有关资料办理 公积金 贷款; 10、借款人历史上贷款连续恶意逾期超过3笔,一笔贷款累计恶意逾期超过6次的借款人不得再申请贷款。因出差、调动工作等非恶意因素造成的还款逾期可酌情放宽; 11、市委、市府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贷款条件可以酌情放款; 12、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办理房产保险、登记手续,或以有价证券及本人和他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作为 质押 ,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借款人购买 期房 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由售房单位提供 保证金 并办理抵押备案。因期房建设交房存在较多变数和我市建房体制不完善等因素,参照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做法,个人期房抵押贷款暂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