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曾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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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8日上午,“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他曾因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后于2017年改判有期徒刑5年。
2016年4月14日,苏银霞、于欢母子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者限制人身自由,并遭受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凌辱,讨债者之一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当时,于欢用水果刀捅伤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次日死亡。
因涉及“辱母”情节、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等因素,于欢案引爆了舆论,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派员赴山东阅卷审查,《人民日报》称:“于欢案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
原告人和被告人于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于欢案二审
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山东高院审理认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应认定属于防卫过当。
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刑事部分;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9年12月、2020年6月,于欢的母亲、姐姐已经相继出狱。
案情回顾
于欢之母在山东省冠县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于欢系该公司员工。
2014年7月,于欢父母以高息向吴某、赵某借款100万元。至2015年10月,于欢之母共计还款154万元。2015年11月1日,于欢父母以高息再次向吴某、赵某借款35万元,其中25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于欢之父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逾期还款,则将该住房过户给赵某。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6日,于欢之母共计向赵某还款29.8万元。吴某、赵某认为该款属于偿还第一笔借款的利息,而于欢父母认为是用于偿还第二笔借款。吴某、赵某多次催促于欢父母继续还款或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但于欢父母未再还款,亦未办理住房过户。
2016年4月1日,赵某与杜某等人将抵押住房的门锁更换并强行入住,并于4月13日将抵押住房内物品搬至源大公司门口。当晚,于欢之父与吴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次日将住房过户给赵某,此后再付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
4月14日,于欢父母未去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当日下午,赵某纠集数名人员到源大公司讨债,并与于欢之母发生争吵。其间,赵某离开。21时53分,杜某等人进入该公司接待室讨债。杜某用污秽语言辱骂于欢之母、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于欢之母胸前衣服上,还裸露下体,侮辱于欢之母等人。后又脱下于欢的鞋让于欢之母闻。
22时07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后了解情况,并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和母亲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遭到杜某等人阻拦。杜某等人卡于欢项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
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等人不要靠近。杜某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背部各一刀。
22时26分,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杜某等四人受伤后,分别被送至医院救治。次日早,杜某经抢救无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严某、郭某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4月14日,苏银霞、于欢母子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者限制人身自由,并遭受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凌辱,讨债者之一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当时,于欢用水果刀捅伤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次日死亡。
因涉及“辱母”情节、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等因素,于欢案引爆了舆论,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派员赴山东阅卷审查,《人民日报》称:“于欢案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
原告人和被告人于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于欢案二审
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山东高院审理认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应认定属于防卫过当。
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刑事部分;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9年12月、2020年6月,于欢的母亲、姐姐已经相继出狱。
案情回顾
于欢之母在山东省冠县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于欢系该公司员工。
2014年7月,于欢父母以高息向吴某、赵某借款100万元。至2015年10月,于欢之母共计还款154万元。2015年11月1日,于欢父母以高息再次向吴某、赵某借款35万元,其中25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于欢之父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逾期还款,则将该住房过户给赵某。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6日,于欢之母共计向赵某还款29.8万元。吴某、赵某认为该款属于偿还第一笔借款的利息,而于欢父母认为是用于偿还第二笔借款。吴某、赵某多次催促于欢父母继续还款或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但于欢父母未再还款,亦未办理住房过户。
2016年4月1日,赵某与杜某等人将抵押住房的门锁更换并强行入住,并于4月13日将抵押住房内物品搬至源大公司门口。当晚,于欢之父与吴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次日将住房过户给赵某,此后再付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
4月14日,于欢父母未去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当日下午,赵某纠集数名人员到源大公司讨债,并与于欢之母发生争吵。其间,赵某离开。21时53分,杜某等人进入该公司接待室讨债。杜某用污秽语言辱骂于欢之母、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于欢之母胸前衣服上,还裸露下体,侮辱于欢之母等人。后又脱下于欢的鞋让于欢之母闻。
22时07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后了解情况,并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和母亲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遭到杜某等人阻拦。杜某等人卡于欢项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
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等人不要靠近。杜某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背部各一刀。
22时26分,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杜某等四人受伤后,分别被送至医院救治。次日早,杜某经抢救无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严某、郭某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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