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财产怎样分割?
女方和男方90年再婚,女方带其女儿和男方的一儿一女住在男方分的福利房内(房一),女方的儿子留在女方前夫分的房子(房二)里,98年实行房改男女双方共同购买房一,房二由于房屋...
女方和男方90年再婚,女方带其女儿和男方的一儿一女住在男方分的福利房内(房一),女方的儿子留在女方前夫分的房子(房二)里,98年实行房改男女双方共同购买房一,房二由于房屋拆迁换得一套两室的住房(房三),房三是由女方的儿子出钱购买的,且一直居住到现在,但是房三的房产证上写的是女方的名字。
1.请问如果男女双方发生离异,房一是否作为男女共有财产均分?
2.请问如果男女双方发生离异,房三是否作为女方儿子的财产?
3.如果房一和房三都做为男女共有财产那么怎样分割? 展开
1.请问如果男女双方发生离异,房一是否作为男女共有财产均分?
2.请问如果男女双方发生离异,房三是否作为女方儿子的财产?
3.如果房一和房三都做为男女共有财产那么怎样分割?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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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财产共有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一方婚前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房一是男方女方婚后分得的应属夫妻共有财产,房三是女方儿子出钱购买的,如果女方的儿子确实是赠与夫妻二人的那么就属于共有财产,如果有明确表明只赠与一方则属于一方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但法院会考虑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
具体法条,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房一是男方女方婚后分得的应属夫妻共有财产,房三是女方儿子出钱购买的,如果女方的儿子确实是赠与夫妻二人的那么就属于共有财产,如果有明确表明只赠与一方则属于一方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但法院会考虑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
具体法条,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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