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1年后甲欲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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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2)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 缴纳所得税 , 缴纳个人所得税 。类型有 普通合伙企业 和 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及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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