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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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人民警察办案程序规定是,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立案后采取刑事侦查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侦查终结,同时审查起诉。
法律客观:
《警察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警察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
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
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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