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受益人最后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期限是不迟于提单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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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银行在这两种审核方式中审单据的责任范围是不相同的——对于跟单托收而言,银行只负责托收的单据是否与托收单上列明的单据一致,而不具体审核单据的内容;对于跟单信用证而言,银行不但要负责对单据的种类和数量审核,还要且主要是对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的规定比对,看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原因是:跟单托收业务中的银行只是根据托收人的委托,负责安全地传递单据,并在付款人付清全款或承兑后,向付款人移交单据。而跟单信用证行(议付行、保兑行和开证行)则根据跟单信用证的不同性质而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议付)责任,即当受益人交单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那么,银行(保兑行和开证行)要兑现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议付行则要承担对受益人的议付(垫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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