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收取借读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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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已经取消这项费用。
据了解,在《小学管理规程》中的第十二条,原本的条文内容为“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删除“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让小学收借读费没有了相关依据。
教育部修改和删除部分规章有两方面原因,由于在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规章中一些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
借读注意事项:
1、同区内公办学校不予转学。
2、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3、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及学籍材料的学生。
4、本市学生转学,接受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不得擅自决定其升,留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生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5、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
6、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学。因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学期中途要求转学者,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办理转学手续。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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