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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年满17岁,是某厂临时工,月收入200元。张某未征得家长同意,把自己的自行车卖给同厂工人王某。
之后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诉请法院确认自行车的买卖无效。
有效,张某当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卖出自行车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活动,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后来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影响其以前所为的行为。
买卖行为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敏
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在买卖关生效以后,对宣告前的行为无追溯力。
法院驳回其前父母的诉讼请求
郭某一日进山打草,遇见一只档旅枝母牛,郭将其拴住等候牛的主人,但直到天黑也无人找寻,遂将牛牵回家中,悉心照料,半月后仍无人索要,于是郭将之当自己的牛喂养,该牛生小牛一个,后来郭某由于父病重,急需花钱,遂将母牛以市场价卖给本村高某,留下小牛继续喂养,一个月后,邻村刘某寻至郭某,说那头牛是他去年放牛时丢失的,并印证牛身上的印记,要求其返还。
母牛所有权归刘所有,遗失物不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
小牛归刘所有,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郭有权主张饲养母牛和小牛的费用,无因管理行为
高有权主张返还价款的权利,郭属于不当得利
郭有义务镇返返还高买牛的原价
之后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诉请法院确认自行车的买卖无效。
有效,张某当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卖出自行车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活动,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后来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影响其以前所为的行为。
买卖行为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敏
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在买卖关生效以后,对宣告前的行为无追溯力。
法院驳回其前父母的诉讼请求
郭某一日进山打草,遇见一只档旅枝母牛,郭将其拴住等候牛的主人,但直到天黑也无人找寻,遂将牛牵回家中,悉心照料,半月后仍无人索要,于是郭将之当自己的牛喂养,该牛生小牛一个,后来郭某由于父病重,急需花钱,遂将母牛以市场价卖给本村高某,留下小牛继续喂养,一个月后,邻村刘某寻至郭某,说那头牛是他去年放牛时丢失的,并印证牛身上的印记,要求其返还。
母牛所有权归刘所有,遗失物不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
小牛归刘所有,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郭有权主张饲养母牛和小牛的费用,无因管理行为
高有权主张返还价款的权利,郭属于不当得利
郭有义务镇返返还高买牛的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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