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题

周某1999年4月5日到某用人单位工作,但是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给周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07年7月5日用人单位和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以前的待遇... 周某1999年4月5日到某用人单位工作,但是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给周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07年7月5日用人单位和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以前的待遇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并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但仍没有给周某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08年7月4日,用人单位通知周某劳动合同到期,第二天不要再来上班。请问:
1.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给周某经济补偿金?如果应当支付,应支付多少?
2.周某是否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周某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交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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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妃妃a
20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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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支付。理由:案例中属于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偿金额:周某在用人单位9个月的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是。用工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满一年之日起自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是。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节奏70103
2014-05-19 · TA获得超过171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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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是不合法的。虽然《劳动法》规定,周六周日加班的,如果安排补休,可以不支付200%的工资。但是法律规定的是补休,也就是说,周六周日加了班,在加班之后的工作日安排休息,这样才能算补休,也就是说加班在前,补休在后。公司的做法是将调休和补休的概念混同,借此规避200%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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