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裁判按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需要参加由中国游泳协会裁判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专业理论及业务培训并进行考试。
报考条件:
1、各省(区、市)体育局推荐的、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一级游泳裁判员。
2、年龄在50岁以下(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3、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裁判法,并能熟练准确运用者。
4、一级裁判员符合以下条件。
(1)至少有两年以上一级裁判员经历(经历计算以授予一级裁判员证书年度开始)。
(2)自授予一级游泳裁判员证书之日起,至少参加省级以下游泳比赛裁判工作6次或参加全国性游泳比赛裁判工作3次。
(3)必须担任过省级游泳比赛的副总裁判以上职务或全国性以上的(含区域性达标赛和有4个以上不同省、区、市队参加的邀请赛、杯赛)游泳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4)在裁判工作中无重大失误。
(5)无担任游泳比赛总裁判签字的裁判工作经历无效。临场裁判工作实践考试职务不作为该裁判的工作经历。
(6)35岁以下具有高水平外语、计算机特长的人才,可破格申报。
扩展资料:
游泳考试内容
1、理论考试
(1)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2003游泳竞赛规则》。
(2)有关我国和世界的游泳常识。
(3)竞赛组织和裁判工作方法。
2、英语考试
范围:由中国游泳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颁布的国家级游泳裁判英语考试复习提纲。
(1)36岁以上者应具备掌握英语术语阅读和书写,以及翻译简单的日常生活用语的能力。
(2)35岁以下者应掌握游泳规则中英语术语词汇,翻译日常生活用语,并能进行简单的英语会话,如英语口语水平较高,且又参加过游泳裁判工作者,可破格(资历方面)推荐参加裁判考试。
3、实践考试:临场裁判工作的实践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游泳协会-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关于报考2019年国家级游泳裁判员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级游泳裁判员报考条件和考试内容
在我国,游泳裁判员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等不同的级别。
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分配给中国游泳协会名额,中国游泳协会选派符合条件的优秀国家级裁判员参加考核,每届任期四年,每两年分配一次名额。
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公布参加考试条件,分配给各省、直辖市名额选派符合条件的一级裁判员参加培训考试,考试合格授予国家级游泳裁判员称号,国家级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直辖市组织,选派符合条件的二级裁判员参加培训考试,考试合格授予一级游泳裁判员称号。
二级裁判员由地区市组织,选派符合条件的三级裁判员参加培训考试,考试合格授予二级游泳裁判员称号,并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裁判员由地区市组织,吸收符合条件的爱好者参加培训考试,考试合格授予三级游泳裁判员称号。一级及以下裁判员称号在本省市有效。
每次裁判员考试前都要参加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有游泳竞赛规则(当前使用的是《游泳竞赛规则2014--2018》)、游泳竞赛组织与裁判方法、外语等。
考试内容除培训的内容外,还有实际操作考核。
推荐于2016-11-25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国家级裁判员按照不同的条件被分为A、B、C三个等级,A为最高,C为最低;非国家级裁判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国家级裁判员资格,并在工作中通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得以晋级。此外,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裁判员将给予降级的处分。升降级工作都在全国游泳裁判委员会的年会上审定。 根据新的管理规定,参与游泳比赛执法的裁判员将通过一定的程序被选派和考核上场。如果是全运会、城运会和奥运会选拔赛这样的重大比赛,裁判员还必须集中学习并通过理论、实践考核方能“上岗”。
这一管理规定还制定了有关评分裁判员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回避制度、裁判时A、B组交替制度、八名裁判制度和三分有效制等。除此之外,有关部门还会通过计算机系统对裁判员的评分予以客观评估,以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督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