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实习驾驶证能扣分吗?最多能扣几分.
C1驾驶证最多只能扣11分。想必领证时应该有人会告诉你的,拿到驾驶证,最多只能扣11分,扣12分就吊销了。C1驾驶证是驾驶证代号的一种。准驾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等车型。考试科目包括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等四项。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 (简称科目三)依次进行。在考试过程中,前一科目不及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补考一次,补考机会有5次,补考5次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
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允许重新申请考试,重新申请允许的最大次数由当地交管部门规定,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1天。
扩展资料:
驾驶要求: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C1驾驶证准驾范围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小型载客汽车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根据这项标准要求,C1证不能驾驶多出9座的车辆。
另外:驾驶货车总长度不能超过6米!
注意:C1驾证不能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参考资料:c1驾驶证-百度百科
C1实习期可以扣分,实习期最多可以扣十一分,超过十二注销驾驶证。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扩展资料:
1、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为12分,被扣满12分的需要参加科目一学习考试,扣满24分的需要参加科目一和三考试。
2、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为1年,起算时间以你初次领证日期起算。比如你驾驶证记载的初次领证日期为2012年1月1日,那么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需要科目一学习,所以一般人理解最多记11分。
3、一个周期被扣分未满12分的,将违法记录处理交款并银行对账成功的,将会自动清除记分,如未处理、未交款或未对账成功的,记分会转入下个记分周期。
4、比如你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被扣3没有去处理或交款的话,那么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这个记分周期就只有9分,因没有处理清楚3分会转入这个记分周期。
5、注意的是:一些人习惯临近清分日期才处理交款的,因为银行对账需要正常1至5日,会导致一些临近处理会出现对账成功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内,导致上一周期记分留下。所以最好清分前一周将本记分周期违法处理清楚。
6、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所以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令中关于驾驶证实习期管理规定,只是针对2013年1月1日以后申请取得或增驾的驾驶证。
7、2013年1月1日之前的申请驾驶证参照旧102令执行。关键区别就是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会被注销实习准驾,以及实习可能延长等规定等对新规定前实习驾驶证不适用。
参考资料:驾照实现期
C1驾驶证在实习期可以扣分,但是不要高于11分,因为一旦扣满12分,会被注销驾驶资格。对于C1驾照,自拿证起其实便可扣11分,无延长实习期之说。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内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实习驾驶人在驾车时,应将实习标志放置在汽车后窗玻璃或车身尾部的醒目位置,其他车辆驾驶人看到此标志后,可预先采取避让措施,以取得其他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交警的理解与关照,防止交通事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驾照实习期
可以。
最多能扣12分。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入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