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学试题,哪位大哥,大姐帮帮我!
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
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 3月 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100万元,其中 A 拟出资20 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 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 10 万元、20 万元。公司首次出资 15 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 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 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 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 7 日,A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 2006 年 4 月 2 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 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 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 2006年 4 月 21 日,G 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 10 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 65 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 G 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 补足差额,如果 B 不能补足差额,则向 A、C、D、G 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 年 5月,A 要求转让出资给 F,A于 2006年 4月 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 表示同意,G 在当日收到后,一直未予答复。D、E 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B以前曾与F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 F高。2006 年6 月11 日,A 将出资转让给F,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B不服,认为这是 A 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2006 年 7 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天津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翰林公司是天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翰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6年8月,翰林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翰林公司与向某、徐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A、B、C、D、E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
(2)A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翰林公司成立应当公告,A 的观点是否正确?
(3)本题中的翰林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5)公司成立后,G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6)董事会做出的关于B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7)A将其股权转让给F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8)翰林公司是否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告翰林,还是告天津分公司,说明理由。
(9)翰林公司能否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为什么? 展开
2006 年 7 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天津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翰林公司是天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翰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6年8月,翰林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翰林公司与向某、徐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A、B、C、D、E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
(2)A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翰林公司成立应当公告,A 的观点是否正确?
(3)本题中的翰林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5)公司成立后,G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6)董事会做出的关于B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7)A将其股权转让给F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8)翰林公司是否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告翰林,还是告天津分公司,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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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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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怎么老问些麻烦题啊……
1,劳务不能当出资,货币低于30%,首次出资额低于20%,另外其他出资在2年内交足,投资公司例外,这个也不知道是不是投资公司。关于公司名称,没写主营业务,且使用某级行政区域名称的应经该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2,股份有限公司得公告
3,签发执照之日起为成立日期
4,不合法,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首次股东会
5,不合法,增加、减少注资应经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6,股款发现不足时,应由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认缴责任,不能光推给几个吧
7,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即可
8,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都可以,分公司也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假如告分公司,而分公司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9,应该是可以的,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转投资没有明确规定
累死了X2……
1,劳务不能当出资,货币低于30%,首次出资额低于20%,另外其他出资在2年内交足,投资公司例外,这个也不知道是不是投资公司。关于公司名称,没写主营业务,且使用某级行政区域名称的应经该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2,股份有限公司得公告
3,签发执照之日起为成立日期
4,不合法,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首次股东会
5,不合法,增加、减少注资应经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6,股款发现不足时,应由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认缴责任,不能光推给几个吧
7,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即可
8,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都可以,分公司也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假如告分公司,而分公司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9,应该是可以的,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转投资没有明确规定
累死了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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