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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渊源的含义及分类 1、法律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是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法律的渊源是一个比喻性并且极端模糊不清的说法,不同法系、地域、国家对其均有不同的表述。法学家奥斯汀将法律的渊源理解为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克拉克则认为法律的渊源则指法的形式。同样,在我国法理学界,学者们也曾在多种含义上使用过法律的渊源这一概念: 有的学者将其理解为历史渊源,即引起特定法律、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事件和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的渊源是法的本质渊源,即 法的根本性质,法律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还有学者从其它的角度理解这一概念,比如法律的思想理论渊源,即对一国法律制度、法律规范起指导作用的理论原则和思想体系;载入,法律的文件渊源,即对法律规范的权威性解释和记载的文件。目前,在我国法理学界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渊源是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其意义在于说明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并且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的规范性依据。在 此问题上,有的学者将这种效力上的渊源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拘束力的渊源;另一类是虽无拘束力,但有参考价值的具有说服力的渊源。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渊源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其意义在于说明,某一规则如何产生,或者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成为司法机关判案的权威性根据。 这两种观点共同之处是将法律渊源定位于法律效力的来源,但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强调"规范性根据",侧重的是立法层面的意义;而后者将其界定为"权威性根据"旨在突出法律渊源的司法意义。 2、法律渊源的分类 由于法律渊源的含义不同,学者们对其分类的依据也响应的多种多样。综合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有的学者依据其载体形式将法律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凡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者为成文法渊源,反之则为不成文法渊源。 有的学者依据其制定是否经过国家立法程序将其分为制定法渊源和非制定法渊源。凡是立法机关依据严格的立法程序及法定职权所制定的法律即为制定法渊源,反之则为非制定法渊源。 有的学者依据能否直接援引为定罪处刑的依据将其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凡是可以直接援引作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的均为直接渊源,反之则为 间接渊源。 除此之外,有的学者采用美国学者博登海默的分类方法,将法律的渊源分为 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即 那些可以从体现为权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为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而这些资料和材料尚未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阐述和体现。 同时,还有学者认为,法律的正式渊源等同与法律的直接渊源,法律的非正式渊源等同于法律的间接渊源2。民法法系、普通法系和中国法系,不过一般讲到法系时是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 3。行政法的渊源: 规定行政法内容的行政法律规范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表现行政法律规范的动机就是行政法的渊源。在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重大问题。宪法中就包括行政法律制度的内容,因而能够成为行政法的渊源。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之分。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等。凡是规定有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内容的法律,就都是行政法的渊源。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政治、 经济、教育、科技、文化、 外事等内容的条例、规定和办法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国务院制定的、用以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一,大都直接对国家行政工作进行调整,因而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本地区行政工作的法律依据之一,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工作的法律依据之一,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六)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之分。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组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内容上看,规章制度大都是直接调整地方行政工作的法律规范,因而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七)有权法律解释 有权法律解释是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有权法律解释包括以下4种: (1)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法律文件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法律文件进行的解释; (3) 行政解释,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文件进行的解释; (4)地方解释,即法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文件进行的解释。各种有权解释中涉及到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问题的,也都是行政法的渊源。 (八)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签订的,规定其相互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和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经过我国承认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但我国政府明确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际协定是指两个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签订的,规定其相互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和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各种协议总称。国家或政府一旦与别国或别国政府签订了条约或协定,其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对国内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发生法律效力。我们国家和我国政府签订的条约和协定中有关行政内容的,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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