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代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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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4 · 知道合伙人历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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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问的是应该是专门管理对外贸易的机构,是宋朝首创的,叫市舶司。
市舶司是中国在宋、元、及明初在各海港设立的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的官府,相当於现在的海关。是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关。唐玄宗开元间(713~741)﹐广州即设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担任﹐是为市舶司前身。明清两朝反复“海禁”。明洪武三年(1370年)“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洪武七年(1374年)撤销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撤销全部市舶司,设立江、浙、闽、粤四处海关。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南巡,在苏州亲眼目睹洋商船只络绎不绝,引起警觉,下旨除粤海关外,撤销所有其他海关。是为“一口通商”。
负责对外(海上)贸易之事。唐时对外开放,外商来货贸易,广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通商口岸,国家在此设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节度使兼任。始于唐,盛于宋,至明末逐渐萎缩。清时设海关而废市舶司。其职掌检查进出船舶蕃货、征榷、抽解、贸易诸事。
北宋开宝四年(971)设市舶司于广州﹐以后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陆续于杭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泉州﹑密州(今山东诸城)设立市舶司。除广州市舶司外﹐其余几处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废。三年﹐宋政府在秀州华亭县(今上海市松江县)设市舶务。南宋建炎二年(1128)复置两浙﹑福建路提举市舶司。从此﹐又恢复了两浙﹑福建﹑广南东路三处市舶司并存的局面。干道二年(1166)﹐罢两浙路提举市舶司。北宋中期以前﹐各处市舶机构皆称为市舶司。北宋末大观元年(1107)始将各处管理外贸的机构改称“提举市舶司”﹐而将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称市舶务。南宋前期﹐两浙﹑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通称“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罢两浙路市舶司后﹐原属两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机构只称“场”或“务”。福建﹑广南东路市舶司设在泉州﹑广州﹐下设场﹑务。
宋代市舶官制变化十分频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长官和负责地方财政的转运使共同领导﹐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体事务。元丰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长官的市舶兼职﹐而由转运使直接负责市舶司事务。后又专设提举官。南宋时﹐各处市舶司曾一度并归转运司﹐或由提点刑狱司﹑提举茶事司兼管﹐但为时不长。两浙路各处市舶务的“抽解职事”由地方官负责。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仍设“提举市舶”一职。
宋代没有关于市舶制度的统一﹑完整的规定﹐市舶司的职责主要包括﹕根据商人所申报的货物﹑船上人员及要去的地点﹐发给公凭(公据﹑公验)﹐即出海许可证﹔派人上船“点检”﹐防止夹带兵器﹑铜钱﹑女口﹑逃亡军人等﹔“阅实”回港船舶﹔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抽分制度﹐即将货物分成粗细两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这实际上是一种实物形式的市舶税﹔所抽货物要解赴都城(抽解)﹔按规定价格收买船舶运来的某些货物(博买)﹔经过抽分﹑抽解﹑博买后所剩的货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标准﹐发给公凭﹐才许运销他处。 主持祈风祭海。
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达四十二万缗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统治危机深重﹐市舶收入在财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南宋初年﹐岁入不过一千万缗﹐市舶收入即达一百五十万缗。在一定程度上支撑着财政。宋政府还通过出卖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太平兴国二年(977)﹐初置香药榷易署﹐当年获利三十万缗。
宋代的造船技术十分发达﹐所造海舶载重量可达五千石(三百吨)。北宋后期﹐指南针已广泛应用于航海﹐还出现了记载海路的专书──《针经》。与宋王朝有海上贸易的达五十个国以上﹐进出口货物在四百种以上。进口货物主要为香料﹑宝物﹑药材及纺织品等﹐出口货物主要是纺织品﹑农产品﹑陶瓷﹑金属制品等。
宋王朝对海外贸易十分重视﹐南宋时期更是如此。对市舶司中能招徕商舶的有功人员﹐往往给予奖励﹐对营私舞弊的行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
市舶司是中国在宋、元、及明初在各海港设立的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的官府,相当於现在的海关。是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关。唐玄宗开元间(713~741)﹐广州即设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担任﹐是为市舶司前身。明清两朝反复“海禁”。明洪武三年(1370年)“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洪武七年(1374年)撤销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撤销全部市舶司,设立江、浙、闽、粤四处海关。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南巡,在苏州亲眼目睹洋商船只络绎不绝,引起警觉,下旨除粤海关外,撤销所有其他海关。是为“一口通商”。
负责对外(海上)贸易之事。唐时对外开放,外商来货贸易,广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通商口岸,国家在此设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节度使兼任。始于唐,盛于宋,至明末逐渐萎缩。清时设海关而废市舶司。其职掌检查进出船舶蕃货、征榷、抽解、贸易诸事。
北宋开宝四年(971)设市舶司于广州﹐以后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陆续于杭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泉州﹑密州(今山东诸城)设立市舶司。除广州市舶司外﹐其余几处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废。三年﹐宋政府在秀州华亭县(今上海市松江县)设市舶务。南宋建炎二年(1128)复置两浙﹑福建路提举市舶司。从此﹐又恢复了两浙﹑福建﹑广南东路三处市舶司并存的局面。干道二年(1166)﹐罢两浙路提举市舶司。北宋中期以前﹐各处市舶机构皆称为市舶司。北宋末大观元年(1107)始将各处管理外贸的机构改称“提举市舶司”﹐而将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称市舶务。南宋前期﹐两浙﹑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通称“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罢两浙路市舶司后﹐原属两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机构只称“场”或“务”。福建﹑广南东路市舶司设在泉州﹑广州﹐下设场﹑务。
宋代市舶官制变化十分频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长官和负责地方财政的转运使共同领导﹐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体事务。元丰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长官的市舶兼职﹐而由转运使直接负责市舶司事务。后又专设提举官。南宋时﹐各处市舶司曾一度并归转运司﹐或由提点刑狱司﹑提举茶事司兼管﹐但为时不长。两浙路各处市舶务的“抽解职事”由地方官负责。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仍设“提举市舶”一职。
宋代没有关于市舶制度的统一﹑完整的规定﹐市舶司的职责主要包括﹕根据商人所申报的货物﹑船上人员及要去的地点﹐发给公凭(公据﹑公验)﹐即出海许可证﹔派人上船“点检”﹐防止夹带兵器﹑铜钱﹑女口﹑逃亡军人等﹔“阅实”回港船舶﹔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抽分制度﹐即将货物分成粗细两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这实际上是一种实物形式的市舶税﹔所抽货物要解赴都城(抽解)﹔按规定价格收买船舶运来的某些货物(博买)﹔经过抽分﹑抽解﹑博买后所剩的货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标准﹐发给公凭﹐才许运销他处。 主持祈风祭海。
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达四十二万缗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统治危机深重﹐市舶收入在财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南宋初年﹐岁入不过一千万缗﹐市舶收入即达一百五十万缗。在一定程度上支撑着财政。宋政府还通过出卖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太平兴国二年(977)﹐初置香药榷易署﹐当年获利三十万缗。
宋代的造船技术十分发达﹐所造海舶载重量可达五千石(三百吨)。北宋后期﹐指南针已广泛应用于航海﹐还出现了记载海路的专书──《针经》。与宋王朝有海上贸易的达五十个国以上﹐进出口货物在四百种以上。进口货物主要为香料﹑宝物﹑药材及纺织品等﹐出口货物主要是纺织品﹑农产品﹑陶瓷﹑金属制品等。
宋王朝对海外贸易十分重视﹐南宋时期更是如此。对市舶司中能招徕商舶的有功人员﹐往往给予奖励﹐对营私舞弊的行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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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是政务处理的话,那么是中书省。
宋朝中枢机构为“二府制”,即设中书和枢密院两个机构“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二府制的特点就是文武分权。[2]
宋朝的“中书”,与唐朝的“中书门下”性质相同,是宰相办公的地方。中书之外,尚书、门下两省名号虽存,但已成外朝,不是宰相机构。[2]
宋初,沿袭唐朝后期制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为宰相,而以参知政事为副相。从尚书丞。郎到三师皆可加此等衔为宰相或副相。尚书令、侍中、中书令等三省长官,品高位重常“缺而不置”。
宋朝中枢机构为“二府制”,即设中书和枢密院两个机构“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二府制的特点就是文武分权。[2]
宋朝的“中书”,与唐朝的“中书门下”性质相同,是宰相办公的地方。中书之外,尚书、门下两省名号虽存,但已成外朝,不是宰相机构。[2]
宋初,沿袭唐朝后期制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为宰相,而以参知政事为副相。从尚书丞。郎到三师皆可加此等衔为宰相或副相。尚书令、侍中、中书令等三省长官,品高位重常“缺而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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