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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医学教育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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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肆虐人类的历史不下数千年,是对人类危害最大的疾病。随着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医药学科也获得了迅猛的发展。生活卫生条件的改善、抗菌素的应用和免疫疫苗的不断问世,使传染病对人类生存和健康的威胁日益减轻,疾病的防治重点由传染病逐渐向非传染性慢性病过渡和转移。然而,近年来,全球传染病发病率大幅度回升,流行、暴发事件不断,一些被认为早已得到控制的传染病卷土重来,同时又新发现了数十种传染病。WHO总干事在《1996年世界卫生报告》中振聋发聩地提出:“我们正处于一场传染性疾病全球危机的边缘,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躲避这场危机。”因此,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仍是世界各国乃至全球的一个突出重点。
1、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策略
(1)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我国的基本卫生工作方针。多年来,我国的传染病预防策略可概括为:以预防为主,群策群力,因地制宜,发展三级保健网,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传染病的预防就是要在疫情尚未出现前,针对可能暴露于病原体并发生传染病的易感人群采取措施。
①加强健康教育:健康教育可通过改变人们的不良卫生习惯和行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健康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可通过大众媒体、专业讲座和各种针对性手段来使不同教育背景的人群获得有关传染病预防的知识,其效果取决于宣传方式与受众的匹配性。健康教育对传染病预防的成效卓著,如安全性行为知识与艾滋病预防,饭前便后洗手与肠道传染病预防等,是一种低成本高效果的传染病防治方法。
②加强人群免疫:免疫预防是控制具有有效疫苗免疫的传染病发生的重要策略。全球消灭天花、脊髓灰质炎活动的基础是开展全面、有效的人群免疫。实践证明,许多传染病如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乙型肝炎等都可通过人群大规模免疫接种来控制流行,或将发病率降至相当低的水平。
③改善卫生条件:保护水源、提供安全的饮用水,改善居民的居住水平,加强粪便管理和无害处理,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和管理等,都有助于从根本上杜绝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2)加强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监测是疾病监测的一种,其监测内容包括染病发病、死亡;病原体型别、特性;媒介昆虫和动物宿主种类、分布和病原体携带状况;人群免疫水平及人口资料等。必要时还应开展对流行因素和流行规律的研究,并评价防疫措施效果。
我国的传染病监测包括常规报告和哨点监测。常规报告覆盖了甲、乙、丙三类共37种法定报告传染病。国家还在全国各地设立了艾滋病、流感等监测哨点。
(3)传染病的全球化控制:传染病的全球化流行趋势日益体现了传染病的全球化控制策略的重要性。继1980年全球宣布消灭天花后,1988年WHO启动了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行动。经过14年的努力,全球脊髓灰质炎病例下降了99.8%,病例数从1988年估计的350000例减至2001年的483例;有脊髓灰质炎发病的国家由125个降至10个。中国在2000年也正式被WHO列人无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国家。
为了有效遏制全球结核病流行,2001年,WHO发起了全球“终止结核病”合作伙伴的一系列活动,其设立的目标为:2005年,全球结核病感染者中的75%得到诊断,其中85%被治愈。2010年,全球结核病负担(死亡和患病)下降50%。2050年,使全球结核病发病率降至l/百万。
此外,针对艾滋病、疟疾和麻风的全球性策略也在世界各国不同程度地展开。全球化预防传染病策略的效果正日益凸现。
2.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
包括传染病报告和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的多种预防措施。
(1)传染病报告:是传染病监测的手段之一,也是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重要措施。具体要求参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针对传染源的措施
①病人:应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病人一经诊断为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就应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只有尽快管理传染源,才能防止传染病在人群中的传播蔓延。
甲类传染病病人和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病人必须实施隔离治疗,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协助。
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可在医院或家中隔离,隔离通常应至临床或实验室证明病人已痊愈为止。
丙类传染病中的瘤型麻风病人必须经临床和微生物学检查证实痊愈才可恢复工作、学习。
传染病疑似病人必须接受医学检查、随访和隔离措施,不得拒绝。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观察、治疗。乙类传染病疑似病人可在医疗机构指导下治疗或隔离治疗。
②病原携带者:对病原携带者应做好登记、管理和随访至其病原体检查2~3次阴性后。在饮食、托幼和服务行业工作的病原携带者须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久治不愈的伤寒或病毒性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威胁性职业。艾滋病、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疟疾病原携带者严禁做献血员。
③接触者:凡与传染源有过接触并有受感染可能者都应接受检疫。检疫期为最后接触日至该病的最长潜伏期。
留验:即隔离观察。甲类传染病接触者应留验,即在指定场所进行观察,限制活动范围,实施诊察、检验和治疗。
医学观察: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接触者可正常工作、学习,但需接受体检、测量体温、病原学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等医学观察。
应急接种和药物预防:对潜伏期较长的传染病如麻疹可对接触者施行预防
接种。此外还可采用药物预防,如服用青霉素预防猩红热等。
④动物传染源:对危害大且经济价值不大的动物传染源应予彻底消灭;对危害大的病畜或野生动物应予捕杀、焚烧或深埋;对危害不大且有经济价值的病畜
可予以隔离治疗。此外还要做好家畜和宠物的预防接种和检疫。
(3)针对传播途径的措施:传染源污染的环境,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去除和杀灭病原体。肠道传染病通过粪便等污染环境,因此应加强被污染物品和周围环境的消毒;呼吸道传染病通过痰和呼出的空气污染环境,通风和空气消毒至关重要;艾滋病可通过注射器和性活动传播,因此应大力推荐使用避孕套,杜绝吸
毒和共用注射器;而杀虫是防止虫媒传染病传播的有效措施。
消毒(disinfection)是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致病微生物的一种措施,包括预防性消毒和疫源地消毒两大类。
预防性消毒: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施行消毒。如乳制品消毒、饮水消毒等。
疫源地消毒:对现有或曾经有传染源存在的场所进行消毒,其目的是消灭传染源排出的致病微生物。疫源地消毒分为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随时消毒是当传染源还存在于疫源地时所进行的消毒;终末消毒是当传染源痊愈、死亡或离开后所作的一次性彻底消毒,从而完全清除传染源所播散、留下的病原微生物。只有对外界抵抗力较强的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才需要进行终末消毒,如霍乱、鼠疫、伤寒、病毒性肝炎、结核、炭疽、白喉等。对外界抵抗力较弱的疾病如水痘、流感、麻疹等一般不需要进行终末消毒。
(4)针对易感者的措施
①免疫预防:传染病的免疫预防包括主动免疫和被动免疫。其中计划免疫是预防传染病流行的重要措施。此外,当传染病流行时,被动免疫可以为易感者提供及时的保护抗体,如注射胎盘球蛋白和丙种球蛋白预防麻疹、流行性腮腺炎、甲型肝炎等,但因为血液制品的安全性尚存在隐患,除非必要,目前已不主张使用。高危人群应急接种可以通过提高群体免疫力来及时制止传染病大面积流行,如麻疹疫苗在感染麻疹三天后或潜伏期早期接种均可控制发病。
②药物预防:药物预防也可以作为一种应急措施来预防传染病的传播。但药物预防作用时间短、效果不巩固,易产生耐药性,因此其应用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③个人防护:接触传染病的医务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配置和使用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有可能暴露于传染病生物传播媒介的个人需穿戴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护腿、鞋套等。疟疾流行区可使用个人防护蚊帐。安全的性生活应使用安全套。
(5)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紧急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需立即组织力量防治,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后,可采取下列紧急措施:①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②停工、停业、停课;③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④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在采用紧急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同时,政府卫生部门、科研院所的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和微生物学专家、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防疫检疫人员、各级医院的临床医务人员和社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传染病暴发调查,并实施有效的措施控制疫情,包括隔离传染源,治疗病人尤其是抢救危重病人,检验和分离病原体,采取措施消除在暴发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传播途径和危险因素,如封闭可疑水源,饮水消毒,禁食可疑食物,捕杀动物传染源和应急接种等。
1、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策略
(1)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我国的基本卫生工作方针。多年来,我国的传染病预防策略可概括为:以预防为主,群策群力,因地制宜,发展三级保健网,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传染病的预防就是要在疫情尚未出现前,针对可能暴露于病原体并发生传染病的易感人群采取措施。
①加强健康教育:健康教育可通过改变人们的不良卫生习惯和行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健康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可通过大众媒体、专业讲座和各种针对性手段来使不同教育背景的人群获得有关传染病预防的知识,其效果取决于宣传方式与受众的匹配性。健康教育对传染病预防的成效卓著,如安全性行为知识与艾滋病预防,饭前便后洗手与肠道传染病预防等,是一种低成本高效果的传染病防治方法。
②加强人群免疫:免疫预防是控制具有有效疫苗免疫的传染病发生的重要策略。全球消灭天花、脊髓灰质炎活动的基础是开展全面、有效的人群免疫。实践证明,许多传染病如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乙型肝炎等都可通过人群大规模免疫接种来控制流行,或将发病率降至相当低的水平。
③改善卫生条件:保护水源、提供安全的饮用水,改善居民的居住水平,加强粪便管理和无害处理,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和管理等,都有助于从根本上杜绝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2)加强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监测是疾病监测的一种,其监测内容包括染病发病、死亡;病原体型别、特性;媒介昆虫和动物宿主种类、分布和病原体携带状况;人群免疫水平及人口资料等。必要时还应开展对流行因素和流行规律的研究,并评价防疫措施效果。
我国的传染病监测包括常规报告和哨点监测。常规报告覆盖了甲、乙、丙三类共37种法定报告传染病。国家还在全国各地设立了艾滋病、流感等监测哨点。
(3)传染病的全球化控制:传染病的全球化流行趋势日益体现了传染病的全球化控制策略的重要性。继1980年全球宣布消灭天花后,1988年WHO启动了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行动。经过14年的努力,全球脊髓灰质炎病例下降了99.8%,病例数从1988年估计的350000例减至2001年的483例;有脊髓灰质炎发病的国家由125个降至10个。中国在2000年也正式被WHO列人无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国家。
为了有效遏制全球结核病流行,2001年,WHO发起了全球“终止结核病”合作伙伴的一系列活动,其设立的目标为:2005年,全球结核病感染者中的75%得到诊断,其中85%被治愈。2010年,全球结核病负担(死亡和患病)下降50%。2050年,使全球结核病发病率降至l/百万。
此外,针对艾滋病、疟疾和麻风的全球性策略也在世界各国不同程度地展开。全球化预防传染病策略的效果正日益凸现。
2.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
包括传染病报告和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的多种预防措施。
(1)传染病报告:是传染病监测的手段之一,也是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重要措施。具体要求参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针对传染源的措施
①病人:应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病人一经诊断为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就应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只有尽快管理传染源,才能防止传染病在人群中的传播蔓延。
甲类传染病病人和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病人必须实施隔离治疗,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协助。
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可在医院或家中隔离,隔离通常应至临床或实验室证明病人已痊愈为止。
丙类传染病中的瘤型麻风病人必须经临床和微生物学检查证实痊愈才可恢复工作、学习。
传染病疑似病人必须接受医学检查、随访和隔离措施,不得拒绝。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观察、治疗。乙类传染病疑似病人可在医疗机构指导下治疗或隔离治疗。
②病原携带者:对病原携带者应做好登记、管理和随访至其病原体检查2~3次阴性后。在饮食、托幼和服务行业工作的病原携带者须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久治不愈的伤寒或病毒性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威胁性职业。艾滋病、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疟疾病原携带者严禁做献血员。
③接触者:凡与传染源有过接触并有受感染可能者都应接受检疫。检疫期为最后接触日至该病的最长潜伏期。
留验:即隔离观察。甲类传染病接触者应留验,即在指定场所进行观察,限制活动范围,实施诊察、检验和治疗。
医学观察: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接触者可正常工作、学习,但需接受体检、测量体温、病原学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等医学观察。
应急接种和药物预防:对潜伏期较长的传染病如麻疹可对接触者施行预防
接种。此外还可采用药物预防,如服用青霉素预防猩红热等。
④动物传染源:对危害大且经济价值不大的动物传染源应予彻底消灭;对危害大的病畜或野生动物应予捕杀、焚烧或深埋;对危害不大且有经济价值的病畜
可予以隔离治疗。此外还要做好家畜和宠物的预防接种和检疫。
(3)针对传播途径的措施:传染源污染的环境,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去除和杀灭病原体。肠道传染病通过粪便等污染环境,因此应加强被污染物品和周围环境的消毒;呼吸道传染病通过痰和呼出的空气污染环境,通风和空气消毒至关重要;艾滋病可通过注射器和性活动传播,因此应大力推荐使用避孕套,杜绝吸
毒和共用注射器;而杀虫是防止虫媒传染病传播的有效措施。
消毒(disinfection)是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致病微生物的一种措施,包括预防性消毒和疫源地消毒两大类。
预防性消毒: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施行消毒。如乳制品消毒、饮水消毒等。
疫源地消毒:对现有或曾经有传染源存在的场所进行消毒,其目的是消灭传染源排出的致病微生物。疫源地消毒分为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随时消毒是当传染源还存在于疫源地时所进行的消毒;终末消毒是当传染源痊愈、死亡或离开后所作的一次性彻底消毒,从而完全清除传染源所播散、留下的病原微生物。只有对外界抵抗力较强的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才需要进行终末消毒,如霍乱、鼠疫、伤寒、病毒性肝炎、结核、炭疽、白喉等。对外界抵抗力较弱的疾病如水痘、流感、麻疹等一般不需要进行终末消毒。
(4)针对易感者的措施
①免疫预防:传染病的免疫预防包括主动免疫和被动免疫。其中计划免疫是预防传染病流行的重要措施。此外,当传染病流行时,被动免疫可以为易感者提供及时的保护抗体,如注射胎盘球蛋白和丙种球蛋白预防麻疹、流行性腮腺炎、甲型肝炎等,但因为血液制品的安全性尚存在隐患,除非必要,目前已不主张使用。高危人群应急接种可以通过提高群体免疫力来及时制止传染病大面积流行,如麻疹疫苗在感染麻疹三天后或潜伏期早期接种均可控制发病。
②药物预防:药物预防也可以作为一种应急措施来预防传染病的传播。但药物预防作用时间短、效果不巩固,易产生耐药性,因此其应用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③个人防护:接触传染病的医务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配置和使用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有可能暴露于传染病生物传播媒介的个人需穿戴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护腿、鞋套等。疟疾流行区可使用个人防护蚊帐。安全的性生活应使用安全套。
(5)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紧急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需立即组织力量防治,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后,可采取下列紧急措施:①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②停工、停业、停课;③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④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在采用紧急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同时,政府卫生部门、科研院所的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和微生物学专家、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防疫检疫人员、各级医院的临床医务人员和社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传染病暴发调查,并实施有效的措施控制疫情,包括隔离传染源,治疗病人尤其是抢救危重病人,检验和分离病原体,采取措施消除在暴发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传播途径和危险因素,如封闭可疑水源,饮水消毒,禁食可疑食物,捕杀动物传染源和应急接种等。
参考资料: 传染病应急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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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随着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医药学科也获得了迅猛的发展。生活卫生条件的改善、抗菌素的应用和免疫疫苗的不断问世,使传染病对人类生存和健康的威胁日益减轻,疾病的防治重点由传染病逐渐向非传染性慢性病过渡和转移。然而,近年来,全球传染病发病率大幅度回升,流行、暴发事件不断,一些被认为早已得到控制的传染病卷土重来,同时又新发现了数十种传染病。WHO总干事在《1996年世界卫生报告》中振聋发聩地提出:“我们正处于一场传染性疾病全球危机的边缘,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躲避这场危机。”因此,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仍是世界各国乃至全球的一个突出重点。
1、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策略
(1)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我国的基本卫生工作方针。多年来,我国的传染病预防策略可概括为:以预防为主,群策群力,因地制宜,发展三级保健网,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传染病的预防就是要在疫情尚未出现前,针对可能暴露于病原体并发生传染病的易感人群采取措施。
①加强健康教育:健康教育可通过改变人们的不良卫生习惯和行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健康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可通过大众媒体、专业讲座和各种针对性手段来使不同教育背景的人群获得有关传染病预防的知识,其效果取决于宣传方式与受众的匹配性。健康教育对传染病预防的成效卓著,如安全性行为知识与艾滋病预防,饭前便后洗手与肠道传染病预防等,是一种低成本高效果的传染病防治方法。
②加强人群免疫:免疫预防是控制具有有效疫苗免疫的传染病发生的重要策略。全球消灭天花、脊髓灰质炎活动的基础是开展全面、有效的人群免疫。实践证明,许多传染病如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乙型肝炎等都可通过人群大规模免疫接种来控制流行,或将发病率降至相当低的水平。
③改善卫生条件:保护水源、提供安全的饮用水,改善居民的居住水平,加强粪便管理和无害处理,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和管理等,都有助于从根本上杜绝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2)加强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监测是疾病监测的一种,其监测内容包括染病发病、死亡;病原体型别、特性;媒介昆虫和动物宿主种类、分布和病原体携带状况;人群免疫水平及人口资料等。必要时还应开展对流行因素和流行规律的研究,并评价防疫措施效果。
我国的传染病监测包括常规报告和哨点监测。常规报告覆盖了甲、乙、丙三类共37种法定报告传染病。国家还在全国各地设立了艾滋病、流感等监测哨点。
(3)传染病的全球化控制:传染病的全球化流行趋势日益体现了传染病的全球化控制策略的重要性。继1980年全球宣布消灭天花后,1988年WHO启动了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行动。经过14年的努力,全球脊髓灰质炎病例下降了99.8%,病例数从1988年估计的350000例减至2001年的483例;有脊髓灰质炎发病的国家由125个降至10个。中国在2000年也正式被WHO列人无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国家。
为了有效遏制全球结核病流行,2001年,WHO发起了全球“终止结核病”合作伙伴的一系列活动,其设立的目标为:2005年,全球结核病感染者中的75%得到诊断,其中85%被治愈。2010年,全球结核病负担(死亡和患病)下降50%。2050年,使全球结核病发病率降至l/百万。
此外,针对艾滋病、疟疾和麻风的全球性策略也在世界各国不同程度地展开。全球化预防传染病策略的效果正日益凸现。
2.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
包括传染病报告和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的多种预防措施。
(1)传染病报告:是传染病监测的手段之一,也是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重要措施。具体要求参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针对传染源的措施
①病人:应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病人一经诊断为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就应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只有尽快管理传染源,才能防止传染病在人群中的传播蔓延。
甲类传染病病人和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病人必须实施隔离治疗,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协助。
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可在医院或家中隔离,隔离通常应至临床或实验室证明病人已痊愈为止。
丙类传染病中的瘤型麻风病人必须经临床和微生物学检查证实痊愈才可恢复工作、学习。
传染病疑似病人必须接受医学检查、随访和隔离措施,不得拒绝。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观察、治疗。乙类传染病疑似病人可在医疗机构指导下治疗或隔离治疗。
②病原携带者:对病原携带者应做好登记、管理和随访至其病原体检查2~3次阴性后。在饮食、托幼和服务行业工作的病原携带者须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久治不愈的伤寒或病毒性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威胁性职业。艾滋病、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疟疾病原携带者严禁做献血员。
③接触者:凡与传染源有过接触并有受感染可能者都应接受检疫。检疫期为最后接触日至该病的最长潜伏期。
留验:即隔离观察。甲类传染病接触者应留验,即在指定场所进行观察,限制活动范围,实施诊察、检验和治疗。
医学观察: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接触者可正常工作、学习,但需接受体检、测量体温、病原学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等医学观察。
应急接种和药物预防:对潜伏期较长的传染病如麻疹可对接触者施行预防
接种。此外还可采用药物预防,如服用青霉素预防猩红热等。
④动物传染源:对危害大且经济价值不大的动物传染源应予彻底消灭;对危害大的病畜或野生动物应予捕杀、焚烧或深埋;对危害不大且有经济价值的病畜
可予以隔离治疗。此外还要做好家畜和宠物的预防接种和检疫。
(3)针对传播途径的措施:传染源污染的环境,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去除和杀灭病原体。肠道传染病通过粪便等污染环境,因此应加强被污染物品和周围环境的消毒;呼吸道传染病通过痰和呼出的空气污染环境,通风和空气消毒至关重要;艾滋病可通过注射器和性活动传播,因此应大力推荐使用避孕套,杜绝吸
毒和共用注射器;而杀虫是防止虫媒传染病传播的有效措施。
消毒(disinfection)是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致病微生物的一种措施,包括预防性消毒和疫源地消毒两大类。
预防性消毒: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施行消毒。如乳制品消毒、饮水消毒等。
疫源地消毒:对现有或曾经有传染源存在的场所进行消毒,其目的是消灭传染源排出的致病微生物。疫源地消毒分为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随时消毒是当传染源还存在于疫源地时所进行的消毒;终末消毒是当传染源痊愈、死亡或离开后所作的一次性彻底消毒,从而完全清除传染源所播散、留下的病原微生物。只有对外界抵抗力较强的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才需要进行终末消毒,如霍乱、鼠疫、伤寒、病毒性肝炎、结核、炭疽、白喉等。对外界抵抗力较弱的疾病如水痘、流感、麻疹等一般不需要进行终末消毒。
(4)针对易感者的措施
①免疫预防:传染病的免疫预防包括主动免疫和被动免疫。其中计划免疫是预防传染病流行的重要措施。此外,当传染病流行时,被动免疫可以为易感者提供及时的保护抗体,如注射胎盘球蛋白和丙种球蛋白预防麻疹、流行性腮腺炎、甲型肝炎等,但因为血液制品的安全性尚存在隐患,除非必要,目前已不主张使用。高危人群应急接种可以通过提高群体免疫力来及时制止传染病大面积流行,如麻疹疫苗在感染麻疹三天后或潜伏期早期接种均可控制发病。
②药物预防:药物预防也可以作为一种应急措施来预防传染病的传播。但药物预防作用时间短、效果不巩固,易产生耐药性,因此其应用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③个人防护:接触传染病的医务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配置和使用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有可能暴露于传染病生物传播媒介的个人需穿戴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护腿、鞋套等。疟疾流行区可使用个人防护蚊帐。安全的性生活应使用安全套。
(5)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紧急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需立即组织力量防治,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后,可采取下列紧急措施:①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②停工、停业、停课;③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④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在采用紧急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同时,政府卫生部门、科研院所的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和微生物学专家、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防疫检疫人员、各级医院的临床医务人员和社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传染病暴发调查,并实施有效的措施控制疫情,包括隔离传染源,治疗病人尤其是抢救危重病人,检验和分离病原体,采取措施消除在暴发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传播途径和危险因素,如封闭可疑水源,饮水消毒,禁食可疑食物,捕杀动物传染源和应急接种等。
参考资料:传染病应急与处置
1、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策略
(1)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我国的基本卫生工作方针。多年来,我国的传染病预防策略可概括为:以预防为主,群策群力,因地制宜,发展三级保健网,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传染病的预防就是要在疫情尚未出现前,针对可能暴露于病原体并发生传染病的易感人群采取措施。
①加强健康教育:健康教育可通过改变人们的不良卫生习惯和行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健康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可通过大众媒体、专业讲座和各种针对性手段来使不同教育背景的人群获得有关传染病预防的知识,其效果取决于宣传方式与受众的匹配性。健康教育对传染病预防的成效卓著,如安全性行为知识与艾滋病预防,饭前便后洗手与肠道传染病预防等,是一种低成本高效果的传染病防治方法。
②加强人群免疫:免疫预防是控制具有有效疫苗免疫的传染病发生的重要策略。全球消灭天花、脊髓灰质炎活动的基础是开展全面、有效的人群免疫。实践证明,许多传染病如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乙型肝炎等都可通过人群大规模免疫接种来控制流行,或将发病率降至相当低的水平。
③改善卫生条件:保护水源、提供安全的饮用水,改善居民的居住水平,加强粪便管理和无害处理,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和管理等,都有助于从根本上杜绝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2)加强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监测是疾病监测的一种,其监测内容包括染病发病、死亡;病原体型别、特性;媒介昆虫和动物宿主种类、分布和病原体携带状况;人群免疫水平及人口资料等。必要时还应开展对流行因素和流行规律的研究,并评价防疫措施效果。
我国的传染病监测包括常规报告和哨点监测。常规报告覆盖了甲、乙、丙三类共37种法定报告传染病。国家还在全国各地设立了艾滋病、流感等监测哨点。
(3)传染病的全球化控制:传染病的全球化流行趋势日益体现了传染病的全球化控制策略的重要性。继1980年全球宣布消灭天花后,1988年WHO启动了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行动。经过14年的努力,全球脊髓灰质炎病例下降了99.8%,病例数从1988年估计的350000例减至2001年的483例;有脊髓灰质炎发病的国家由125个降至10个。中国在2000年也正式被WHO列人无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国家。
为了有效遏制全球结核病流行,2001年,WHO发起了全球“终止结核病”合作伙伴的一系列活动,其设立的目标为:2005年,全球结核病感染者中的75%得到诊断,其中85%被治愈。2010年,全球结核病负担(死亡和患病)下降50%。2050年,使全球结核病发病率降至l/百万。
此外,针对艾滋病、疟疾和麻风的全球性策略也在世界各国不同程度地展开。全球化预防传染病策略的效果正日益凸现。
2.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
包括传染病报告和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的多种预防措施。
(1)传染病报告:是传染病监测的手段之一,也是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重要措施。具体要求参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针对传染源的措施
①病人:应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病人一经诊断为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就应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只有尽快管理传染源,才能防止传染病在人群中的传播蔓延。
甲类传染病病人和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病人必须实施隔离治疗,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协助。
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可在医院或家中隔离,隔离通常应至临床或实验室证明病人已痊愈为止。
丙类传染病中的瘤型麻风病人必须经临床和微生物学检查证实痊愈才可恢复工作、学习。
传染病疑似病人必须接受医学检查、随访和隔离措施,不得拒绝。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观察、治疗。乙类传染病疑似病人可在医疗机构指导下治疗或隔离治疗。
②病原携带者:对病原携带者应做好登记、管理和随访至其病原体检查2~3次阴性后。在饮食、托幼和服务行业工作的病原携带者须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久治不愈的伤寒或病毒性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威胁性职业。艾滋病、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疟疾病原携带者严禁做献血员。
③接触者:凡与传染源有过接触并有受感染可能者都应接受检疫。检疫期为最后接触日至该病的最长潜伏期。
留验:即隔离观察。甲类传染病接触者应留验,即在指定场所进行观察,限制活动范围,实施诊察、检验和治疗。
医学观察: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接触者可正常工作、学习,但需接受体检、测量体温、病原学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等医学观察。
应急接种和药物预防:对潜伏期较长的传染病如麻疹可对接触者施行预防
接种。此外还可采用药物预防,如服用青霉素预防猩红热等。
④动物传染源:对危害大且经济价值不大的动物传染源应予彻底消灭;对危害大的病畜或野生动物应予捕杀、焚烧或深埋;对危害不大且有经济价值的病畜
可予以隔离治疗。此外还要做好家畜和宠物的预防接种和检疫。
(3)针对传播途径的措施:传染源污染的环境,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去除和杀灭病原体。肠道传染病通过粪便等污染环境,因此应加强被污染物品和周围环境的消毒;呼吸道传染病通过痰和呼出的空气污染环境,通风和空气消毒至关重要;艾滋病可通过注射器和性活动传播,因此应大力推荐使用避孕套,杜绝吸
毒和共用注射器;而杀虫是防止虫媒传染病传播的有效措施。
消毒(disinfection)是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致病微生物的一种措施,包括预防性消毒和疫源地消毒两大类。
预防性消毒: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施行消毒。如乳制品消毒、饮水消毒等。
疫源地消毒:对现有或曾经有传染源存在的场所进行消毒,其目的是消灭传染源排出的致病微生物。疫源地消毒分为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随时消毒是当传染源还存在于疫源地时所进行的消毒;终末消毒是当传染源痊愈、死亡或离开后所作的一次性彻底消毒,从而完全清除传染源所播散、留下的病原微生物。只有对外界抵抗力较强的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才需要进行终末消毒,如霍乱、鼠疫、伤寒、病毒性肝炎、结核、炭疽、白喉等。对外界抵抗力较弱的疾病如水痘、流感、麻疹等一般不需要进行终末消毒。
(4)针对易感者的措施
①免疫预防:传染病的免疫预防包括主动免疫和被动免疫。其中计划免疫是预防传染病流行的重要措施。此外,当传染病流行时,被动免疫可以为易感者提供及时的保护抗体,如注射胎盘球蛋白和丙种球蛋白预防麻疹、流行性腮腺炎、甲型肝炎等,但因为血液制品的安全性尚存在隐患,除非必要,目前已不主张使用。高危人群应急接种可以通过提高群体免疫力来及时制止传染病大面积流行,如麻疹疫苗在感染麻疹三天后或潜伏期早期接种均可控制发病。
②药物预防:药物预防也可以作为一种应急措施来预防传染病的传播。但药物预防作用时间短、效果不巩固,易产生耐药性,因此其应用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③个人防护:接触传染病的医务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配置和使用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有可能暴露于传染病生物传播媒介的个人需穿戴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护腿、鞋套等。疟疾流行区可使用个人防护蚊帐。安全的性生活应使用安全套。
(5)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紧急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需立即组织力量防治,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后,可采取下列紧急措施:①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②停工、停业、停课;③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④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在采用紧急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同时,政府卫生部门、科研院所的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和微生物学专家、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防疫检疫人员、各级医院的临床医务人员和社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传染病暴发调查,并实施有效的措施控制疫情,包括隔离传染源,治疗病人尤其是抢救危重病人,检验和分离病原体,采取措施消除在暴发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传播途径和危险因素,如封闭可疑水源,饮水消毒,禁食可疑食物,捕杀动物传染源和应急接种等。
参考资料:传染病应急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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