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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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信可以按照《劳动法茄烂》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具体规定内容来书写即可。范文可以通过百度知道、百度文库搜索笔者‘水6元’书写的“辞职信、离职信、辞职报告、离职报告、辞职通知书、离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范文来阅看参考。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谨纳亏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祥神除劳动合同。
2019-05-08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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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依据和技巧: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因本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事实劳动关系随时可以辞职,不过建议还是书面通知为妙】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46、47、48、50、82、83、87等法条请自己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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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技巧】找劳动合同履行地(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合同——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EMS邮寄辞职信,都可以同时办理回执查阅(和快递员说一声即唯猜可办理),所以寄送比较重要的文件,建议采取此种方式。 目前较普遍的应用——劳动者书面通知单位离职、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递交诉讼状等…… 。
--------
1、封面摘要栏写清楚“辞职信”+“公司违法(写细节:如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等)”或“个人原因”:
A、封面和辞职信内容有公司符合《劳动合同法指埋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确切证据的话,写好“公司违法、未签订劳动合同等”,并且信内说明:公司对你辞职信的签收之日为最后工作日,如公司不及时发函指定人员与你进行工作交接的,视为无需工作交接; 公司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各省或直辖市基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制订的相关规定、给劳动者结清经济补偿金、工资、转移社保、封存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否则保留追究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B、没证据或其他个人原因就写简单的四个字“个人原因”,此时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确定最后工作日;不涉及需要指明公司违法情况的,封面和辞职信写法与A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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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面签收人写清楚该公司法人代表,或者面试你的领导,或者人事部领导,或者你直接领导的姓名;非法人代表的话,应当写明让其签收并转交给法人代表;如:某公司法人代表张三(人事部主任李四、销售部经理王五或其他公司成员可代签并转交,任何签收人均应在回执单上提供其身份证号码和公司职位等信息)、公司联系电话、公司注册地址或现常驻办公地址”;
-------
3、请快递员去要求该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注册地工商局去要来的电脑查询单写有的】,或者面试你的领导,或者人事部领导,或者你直接领导签名(非法人代表的话,应当写明让其签收并转交给法人代表;代液则法人代表签收的应当写明其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公司职位等相关内容);辞职信上你的签名那应该盖有右手拇指印、应当有复印件,这是申请劳动仲裁时配合EMS速递回执单的证据;回执单一出现,你也应当得到回执单时候,及时去复印存档的(和EMS快递员搞好关系,留下其联系电话等等……一定记得叫EMS网点盖公章——现在EMS推出一个一份四联的专门有签收回执单的信封了的,你应当告知EMS拿这样的信封给你放辞职信、要EMS在回执单上面把EMS专用的日期公章盖完整,最好把EMS接收到送达的全流程也打印出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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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公司全部人员拒签,可找EMS要拒签的相关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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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法》、《劳动法解释一》、《劳动法解释二》、《劳动法解释三》、《劳动法解释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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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的回答仅供参考,详细指导请找:劳动法咨询师韩飞(<专业仲裁员>);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因本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事实劳动关系随时可以辞职,不过建议还是书面通知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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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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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7、48、50、82、83、87等法条请自己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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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技巧】找劳动合同履行地(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合同——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EMS邮寄辞职信,都可以同时办理回执查阅(和快递员说一声即唯猜可办理),所以寄送比较重要的文件,建议采取此种方式。 目前较普遍的应用——劳动者书面通知单位离职、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递交诉讼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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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面摘要栏写清楚“辞职信”+“公司违法(写细节:如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等)”或“个人原因”:
A、封面和辞职信内容有公司符合《劳动合同法指埋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确切证据的话,写好“公司违法、未签订劳动合同等”,并且信内说明:公司对你辞职信的签收之日为最后工作日,如公司不及时发函指定人员与你进行工作交接的,视为无需工作交接; 公司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各省或直辖市基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制订的相关规定、给劳动者结清经济补偿金、工资、转移社保、封存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否则保留追究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B、没证据或其他个人原因就写简单的四个字“个人原因”,此时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确定最后工作日;不涉及需要指明公司违法情况的,封面和辞职信写法与A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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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面签收人写清楚该公司法人代表,或者面试你的领导,或者人事部领导,或者你直接领导的姓名;非法人代表的话,应当写明让其签收并转交给法人代表;如:某公司法人代表张三(人事部主任李四、销售部经理王五或其他公司成员可代签并转交,任何签收人均应在回执单上提供其身份证号码和公司职位等信息)、公司联系电话、公司注册地址或现常驻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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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快递员去要求该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注册地工商局去要来的电脑查询单写有的】,或者面试你的领导,或者人事部领导,或者你直接领导签名(非法人代表的话,应当写明让其签收并转交给法人代表;代液则法人代表签收的应当写明其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公司职位等相关内容);辞职信上你的签名那应该盖有右手拇指印、应当有复印件,这是申请劳动仲裁时配合EMS速递回执单的证据;回执单一出现,你也应当得到回执单时候,及时去复印存档的(和EMS快递员搞好关系,留下其联系电话等等……一定记得叫EMS网点盖公章——现在EMS推出一个一份四联的专门有签收回执单的信封了的,你应当告知EMS拿这样的信封给你放辞职信、要EMS在回执单上面把EMS专用的日期公章盖完整,最好把EMS接收到送达的全流程也打印出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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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公司全部人员拒签,可找EMS要拒签的相关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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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法》、《劳动法解释一》、《劳动法解释二》、《劳动法解释三》、《劳动法解释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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