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书,请懂法的解惑
这是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书的一部分,被告一房两卖。我想请问第2条关于利息的诉求有何法律依据?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于2008年1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这是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书的一部分,被告一房两卖。我想请问第2条关于利息的诉求有何法律依据?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于2008年1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10万元及利息1255996.46 元(从原告支付购房款次日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现暂计算截止到2013年4月9日);
3、因被告原因导致解除合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10万元;
4、支付因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已经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与保全费共计42648.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展开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于2008年1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10万元及利息1255996.46 元(从原告支付购房款次日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现暂计算截止到2013年4月9日);
3、因被告原因导致解除合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10万元;
4、支付因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已经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与保全费共计42648.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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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7号 2003年4月28日公布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法释〔2003〕7号 2003年4月28日公布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追问
如果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欲主张增加违约金,但无法提供损失证明,请问如何主张?以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法院是否会支持?同请法律依据。万谢!
追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7号 2003年4月28日公布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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