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年,做现货白银的业务员拿的业务提成,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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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6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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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正规的公司,现货白银业务员业绩提成就是客户交易的手续费。在业务员没有接触客户的白银账户,没有代客操盘获得绩效是不违法的。如果是私自代客操盘造成客户亏损,那就是不合法的。但是中国对白银市场的法律非常不完善,很多投资公司趁机抓漏子来坑投资者的钱财
你在做白银投资的时候,要注意自己的账户要自己操作,赚钱的事必须亲力亲为。指导老师或者投资公司是辅助投资者的,而不是替投资者操作的,要切记。
你在做白银投资的时候,要注意自己的账户要自己操作,赚钱的事必须亲力亲为。指导老师或者投资公司是辅助投资者的,而不是替投资者操作的,要切记。
追问
如果是指导老师拿客户的账户亏了钱,业务员没操作,跟业务员没关系噻?
追答
这种事情,只有当事人清楚,客户和谁接触,就人为是谁让他亏损的。涉及利益关系的很难说清楚。理论上和业务员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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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提到法律,我们就要了解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就理解业务提成是否合法。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计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从该条可以看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设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方式。
为了提高企业员工,很多企业利用《劳动法》赋予自己的权利,把员工的工资水平和工作业绩联系在一起,实行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的工资分配制度。因此这种工资发放形式是合法的,而且也对劳动者起到激励作用。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有关提成款的协议。从性质上说,提成协议应该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
因为提成具有一定的浮动性和不确定性,所以作为以基本工资加提成方式领取工资人员,在和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对提成的性质理解不清,是否属于工资的范畴,是否应该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的计算基数等问题存在疑义。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综上,提成即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职工集体或个人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这种计件工资形式主要适用于劳动成果难以用事先制定劳动定额的方式计算、不易确定计件单价的工作。如服务性工作、文艺演出等等。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特别是在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权益时,应该注意将提成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计算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数中。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计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从该条可以看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设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方式。
为了提高企业员工,很多企业利用《劳动法》赋予自己的权利,把员工的工资水平和工作业绩联系在一起,实行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的工资分配制度。因此这种工资发放形式是合法的,而且也对劳动者起到激励作用。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有关提成款的协议。从性质上说,提成协议应该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
因为提成具有一定的浮动性和不确定性,所以作为以基本工资加提成方式领取工资人员,在和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对提成的性质理解不清,是否属于工资的范畴,是否应该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的计算基数等问题存在疑义。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综上,提成即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职工集体或个人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这种计件工资形式主要适用于劳动成果难以用事先制定劳动定额的方式计算、不易确定计件单价的工作。如服务性工作、文艺演出等等。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特别是在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权益时,应该注意将提成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计算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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