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机构设置
根据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文秘、综合调研、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修史编志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与接待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加挂信访科牌子)
承担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咨询、清理、汇编工作;承办本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培训、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转送、督办;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部门)之间的信访案件;开展调查研究、排查不稳定因素、综合分析信息情况,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反映重要的来信来访,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负责协调指导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维护稳定工作。
(三)住房与房地产监管科
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住房产业化、住房建设、房屋搬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廉租住房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资金监管;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经营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房屋产权产籍和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发放市本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验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负责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资质审查、报批、年检(年度核查);参与制定城市房屋价格;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四)城乡建设科(加挂娄底市风景名胜管理办公室牌子)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计划;指导与管理城市道路与桥涵、燃气、供热;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管线;负责城建企业的资质审查报批;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管理、调度和考核;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承办市本级市政、风景区的维护(配套)项目预(决)算的审查和项目进度拨款的签证,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保护利用工作;承办本城市建设项目行业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制订城建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协调管理。
(五)城市给排水管理科
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节能减排、污水(渗沥液)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与管理城市给排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指导监督全市供水和污水处理收费;指导监督全市供水和污水处理档案管理;负责市本级污水处理收费和管理;贯彻执行与城市给排水、节约用水和污水处理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给排水、污水处理和节约用水规划并负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有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鉴定,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指导县市区供水、污水处理单位开展工作;负责委底城区并指导县市的排水许可工作。
(六)质量安全科
组织拟定质量、安全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协调、督查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市场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监理、建筑构配件检测、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对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科技设计与工程技术科
拟订建设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建筑方案设计的审查,参与城市设计、工程立项、规划的审查;指导监督施工图审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指导勘察设计专业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承办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报批;拟订并实施全市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建筑工法及工程建设标准化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建筑节能、建设科技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计划;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建设技术攻关工作。
(八)计划财务科
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措,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的方案,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调度使用;参与建设领域财税政策和产业经济政策研究;统筹管理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基金的使用;参与城建重大项目的技融资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维护费、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承办固定资产的清产与核资、控购的审查与申报和局系统资产、规费和财务的审计,监督财务检查审计后的整改和财经纪律、财务制定的执行;指导与检查局系统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九)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社会保障、教育培训、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档案管理;负责组织土建系列任职资格的评定、考试和申报;负责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管理;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知识考试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考试与考核;管理住房与城乡建设有关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队工会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十)娄底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娄底市支援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参与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参与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参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计划调度、监督协调和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综合管理;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支援铁路建设综合协调工作。
(十一)娄底市新型城镇化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市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参与本城市、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小城镇建设中长期、近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小城镇年度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和村镇建设事业补助费的安排和调配;负责制定全市重点镇发展规划及上报省重点镇;负责制定全市“文明城镇”、“村镇样板街”、“文明村庄”的评比标准,组织检查评比及上报工作;负责全市小城镇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十二)娄底市建筑业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研究制订实施办法、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建筑业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呈报;负责市、区管工程和省委托管理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查呈报;负责承办各类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管理的具体业务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不含“五大员”及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资格)的执业资格管理,并依法规范、监督其市场行为;指导、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发承包活动;负责监督市管工程和省委托管理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协助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牵头负责市管工程和省委托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市管工程和省委托管理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行业职工技术培训;负责行业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工作;负责全处党建党务、政治思想、宣传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助市建设局抓好处系统的劳资、纪检监察工作;综合协调局二级机构招标投标办、劳保办、造价管理站、安监站的工作。
(十三)娄底市市政监理处
参与本局管辖范围内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等管理,依照国家、湖南省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及《娄底市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行使其职能与职权;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的重点市政工程和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对本市范围内的监理单位及外来娄底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参与公用事业项目的设计方案评审和招投标工作及工程预算、决算审查工作,直接组织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市本级所有的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广场、城市交通设施、环卫设施、给排水工程、煤气工程、管线工程等市政和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十四)娄底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娄底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负责代拟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文件,并负责执行。对全市工程质量监督进行宏观指导;对受监工程进行经常性的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并检查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行为;负责全市的质量优良工程的核定,参与市样板工程的评定;对原材料、构配件进行检测、鉴定;参与建筑、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进行推广应用。
(十五)娄底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对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记录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按生产方面的不良行为;开展预防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为建筑施工安全提供安全监督保障;保障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按规定上报和参与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故;促进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完成市建设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六)娄底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娄底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负责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查和处理;审查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检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负责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监管;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成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