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案例帮忙分析一下,用保险法的知识

课堂作业:案例分析两则1、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 课堂作业:案例分析两则 1、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你的意见如何?请说明理由。
2、北京的那先生住在某居民小区,最近新购买了一款2000捷达轿车,并上了保险,投保金额为14万元,某日晚上那先生10点开车回家,将捷达轿车停放在停车场,当日晚11:40有事需要临时出门,结果车不见了,那先生马上拨打110报警,交警部门事后出具认定书,结论为:被盗。在有效时间内,那先生持相关证明到泰安保险公司索赔,公司经调查认定,情况属实,给予赔付。按规定扣除折旧,赔付保险金额的20%,即11.2万元,并与那先生签订了权益转让书。 然而,在日后的凭证整理中,保险公司发现了那先生的一张“停车缴费单”。是物业公司收取的,并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是第三者,未履行好看管车辆的义务,造成车辆被盗,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还11.2万元的赔付款。在法庭上物业公司也拿出了证据:与那先生签订的协议,承认有过错并答应赔偿2.8万元,双方都同意该协议为最终协议,不得反悔,而且,签订协议的时间在那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之前。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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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别样如我2
2008-10-14 · 超过2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回答量: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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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属意外,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因其符合意外事故的条件:(1)意外发生的,被保险人未预料到也非其故意行为;(2)外来原因造成的,致死的原因是青霉素过敏,而非被保险人患的支气管炎;(3)突发事故,事故发生的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联系,并在瞬间造成伤害,来不及预防
2、那先生需将2.8万元归还保险公司,这里涉及到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得到的补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即不能通过保险赔付使经济状况比损失前好。
zdmad
2008-10-13 · TA获得超过105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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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保险责任.支气管发炎属疾病,不属意外。治疗过程出现问题应医院负责
2.那先生不该得2.8万元,因为保险公司与那先生签订了权益转让书,车辆所有的权益均为保险公司的权利,向物业提出赔款也是保险公司的权利,那先生在赔付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属个人未详尽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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