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的休息权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扩展资料
劳动权
1.免于奴隶制和类似的习俗。
在传统的意义上,劳动一直被作为谋生的手段。现在的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劳动与人的尊严之问存在着内在联系,把劳动的概念提升为人的价值、社会需求以及自我实现和人的个性发展的手段。
2.免于强迫和强制劳动。
这实际上是要求公民从事的劳动必须建立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以使劳动不侵犯公民的自由和尊严。
3.择业自由。
指选择职业、工作场所、工作或其他有报酬活动的自由。其用意不仅在于保护公民的劳动消极地不受强制和强迫,更在于保障公民的劳动权通过公民的积极追求来实现。
4.获得免费就业服务的权利。
指寻找工作者有自由得到信息、指导和帮助的权利,以便能够找到适当的工作。为此,国家有义务维持并确保维持免费的公共职业介绍所。
5.就业权。
即严格意义上的工作权。从一般意义上讲,个人享有就业权就意味着国家应承担保障个人就业的义务。
6.就业保护的权利。
指实际上已经就业的人应受到关于维持和保护劳动关系的法律和其他安排的保护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不被任意或不公正的解雇的权利;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不可侵犯性方面的权利等。
7.免于失业的保障权。
这一权利的核心思想是要求国家负有宣布并实行旨在促进充分、自由、高度、稳定和生产性就业的积极政策的义务行为的规则,换句话说就是,国家负有推行消除失业的政策的具体义务。
8.劳动报酬权。
指劳动者按照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约定报酬权,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二是法定报酬权,通过法定标准,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等,对劳动者的利益给予一些基本的保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对公民的休息权进行了细化。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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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公司为减员增效,规定传达室由3人减至2人,要求轮流值白班和夜班,无周休日,节假日由保卫科人员轮流到传达室值班。2名门卫每天工作12小时,两个月后感到体力不支,拒绝双休日长期加班,与公司发生争议。
公司认为门卫工作时间虽长,但工作量不如车间大,特别是夜间门卫可以睡觉;双休日加班并不少给加班费。
2名门卫则不同意厂方观点,认为双休日长期加班有损健康,尽管厂方并不少给加班费,但要求按工时制度执行,每月加班、加点不超过36小时,保证依法享有休息权。双方协商不成,2名门卫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所述情况属实。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诉人××公司同意在传达室增加1名门卫,实行每周休息1日、每周44小时工作制;
(2)仲裁受理费和案件处理由双方平均负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休息权-案例分析
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具体包括:(1)享有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2)享有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40条对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都规定了特定的休息时间,这些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时间,应必须保证实现。(3)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时间的权利。(4)享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休息的权利。如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对于休息权的具体权利.我国《劳动法》通过严格控制加班和延长劳动时间的法律规定,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切实实现。
一、休整权
即传统的或者狭义的“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体能和脑能的承受范围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半个或者一个工作日以上)后所享有的暂停工作,进行歇息和整理的权利。它包括劳动者工作一定时间后吃饭、睡觉、临时歇息,以及处理临时个人事务的权利。它是劳动者在一天的工作期间内(非假期)的休整,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前提。
休假权
即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段时间(一周或更长时间)后所享有的停止工作一日以上,以休闲、处理家务及个人事务或参加进修、学习等的权利。它也是一种“休整”,但它指的是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的休整;而且,这种“休整”的期限应当超过二天,是较长时间的休整。
二、休闲权
即“休养权”,是指劳动者通过积极的活动或者消极的静养等方式享受闲暇的权利。劳动者通过行使该权利,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此权利的享有以休整权特别是休假权为前提和基础,但所包括的内容和意义则与该二概念不同。休闲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休闲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公共休闲设施基础之上的。
三、安宁权
指居民的休息以及个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此权利为全体公民(居民)共同享有。当此权利为劳动者享有时,为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为居民享有时,它既是维护其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基本前提,也是维持自然人身心健康的必然要求。因此,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必要组成部分。 人们行使休息权的基本范围主要是上述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休假是较长时期的“休整”,休闲在“休整”或“休假”期间进行,安宁权则是指自然人在休整、休假或休闲时禁止干涉和骚扰。不过,休整权强调的是“歇息”,休假权强调的是“假期”;休闲权强调的是“休养”;安宁权强调的则是“不受骚扰”。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