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的问题
3个回答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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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哪些基本义务?
答: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在拆迁中,拆迁人以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代价,取得拆迁被拆迁人房屋的权利。拆迁人的基本义务对应着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得到补偿、安置是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
被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一般而言,拆迁包括搬迁和拆除两道程序,搬迁是拆除的前提。其中,搬迁是被拆迁人的行为,拆除是由拆迁人来组织的。由于被拆迁人是以失去被拆迁房屋为代价而取得拆迁人的补偿、安置的,因此,被拆迁人在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得到补偿、安置后,应当履行按期搬迁的义务,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哪些建筑属于违章建筑?违章建筑能否得到补偿?
答: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城市规划》还规定:"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违章建筑发球必须拆除的建筑或必须经过改正方可使用的建筑。因此,在拆迁中,拆迁人对必须拆除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对经规划部门处罚,允许保留的,待补办手续后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3、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答: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条例》授予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权利的同时,也设立了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被拆迁人有选择权,但这种选择权是有限制的。选择货币补偿,就要接受市场评估价;选择产权调换形式,被拆迁人要么接受安置用房的价格,要么确定价格后,接受安置用房的地点等条件。不能既要得到好的房子,又不接受该房屋的市场价。如被拆迁人希望得到原拆迁地点或附近的房子,就必须接受拆除原房后新建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被拆迁人不愿多花钱,就必须接受与补偿金额相接近的房子。
4、对评估结果有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评估结果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疑义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责成拆迁人组织评估单位与被拆迁人的对话会,由评估机构详细介绍评估的依据、采用的方法、考虑的因素、计算过程和结果产生的依据等。如果评估机构说明后被拆迁人仍对评估结果有疑义的,被拆迁人也可以委托拆迁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两个评估单位的评估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之内的,视同原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效;两个单位的评估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有关专家及各界代表参加的辩论会,由两个评估机构进行答辩,由专家组最终裁定哪一个结果更准确。被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误的,被拆迁人不但要承担其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还要承担被拆迁人选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拆迁人也可以在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时,规定该项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哪些基本义务?
答: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在拆迁中,拆迁人以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代价,取得拆迁被拆迁人房屋的权利。拆迁人的基本义务对应着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得到补偿、安置是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
被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一般而言,拆迁包括搬迁和拆除两道程序,搬迁是拆除的前提。其中,搬迁是被拆迁人的行为,拆除是由拆迁人来组织的。由于被拆迁人是以失去被拆迁房屋为代价而取得拆迁人的补偿、安置的,因此,被拆迁人在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得到补偿、安置后,应当履行按期搬迁的义务,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哪些建筑属于违章建筑?违章建筑能否得到补偿?
答: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城市规划》还规定:"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违章建筑发球必须拆除的建筑或必须经过改正方可使用的建筑。因此,在拆迁中,拆迁人对必须拆除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对经规划部门处罚,允许保留的,待补办手续后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3、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答: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条例》授予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权利的同时,也设立了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被拆迁人有选择权,但这种选择权是有限制的。选择货币补偿,就要接受市场评估价;选择产权调换形式,被拆迁人要么接受安置用房的价格,要么确定价格后,接受安置用房的地点等条件。不能既要得到好的房子,又不接受该房屋的市场价。如被拆迁人希望得到原拆迁地点或附近的房子,就必须接受拆除原房后新建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被拆迁人不愿多花钱,就必须接受与补偿金额相接近的房子。
4、对评估结果有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评估结果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疑义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责成拆迁人组织评估单位与被拆迁人的对话会,由评估机构详细介绍评估的依据、采用的方法、考虑的因素、计算过程和结果产生的依据等。如果评估机构说明后被拆迁人仍对评估结果有疑义的,被拆迁人也可以委托拆迁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两个评估单位的评估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之内的,视同原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效;两个单位的评估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有关专家及各界代表参加的辩论会,由两个评估机构进行答辩,由专家组最终裁定哪一个结果更准确。被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误的,被拆迁人不但要承担其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还要承担被拆迁人选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拆迁人也可以在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时,规定该项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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